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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查“应交税费” 防止浑水摸鱼

 来源: 中国税务报 

  在日常对企业的纳税检查中,除了必须进行汇算清缴的税种(如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外,税务检查人员往往很少对应缴的其他税种进行年度汇算。比如对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许多检查人员很少对应缴增值税的情况进行年度汇总检查,而是采取就事论事的方法,针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及多计、少计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具体问题分别计算应补、应退增值税额,而不对企业被检查年度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和“已交税金”等分别计算后再行汇算。还有一些企业并未严格按照规定,对应缴增值税进行明细核算,不仅增加了对应缴增值税核算的复杂性,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对应缴增值税账户检查的难度。上述情况常常导致检查人员不愿意对“应交税费”账户各税种的核算情况进行详细检查,一些不法企业就利用此漏洞大做文章。

  案例

  税务检查人员老刘到一家制药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进行纳税检查。在检查应纳增值税项目时,老刘发现G公司在被检查年度的9月~11月连续的3个月中,对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调整的会计分录前后共有十几次,各会计分录有时两两对应出现,如先出现“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主营业务成本”,再出现“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由于这两笔调整分录的方向相反,如果金额再相等,则说明后面的会计分录是对前面分录的冲回。但问题是检查的金额往往不相等,方向也常常不相反,比如后面出现的分录可能是“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老刘通过分析,总结出G公司账目上出现了6次两两对应的调整分录:一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主营业务成本”与“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二是“借:应交税金———已交税金;贷:其他应付款”与“借:其他应付款;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三是“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营业外收入”与“借:营业外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但由于这6组会计分录不一定是按上述对应关系呈规律性地出现,而且金额常常不相等,所以,根本无法理解和分析前后两对分录之间的逻辑关系。老刘无法准确分析和理解G公司调账的真实含意,更无法分析和判断整个调账的最终结果。尽管查账多年,却从未见过如此调账的过程。最后,老刘只好询问G公司财务科的章科长。章科长的解释很简单:由于前面的转账处理出现错误,后面进行了多次调整,最终已全部转平且对账面没有影响,没有必要再分析这些调账情况。事情果真如此简单?老刘觉得另有隐情。经过一番苦思冥想,老刘想出了办法。

  老刘把所有的会计调账分录全部进行了摘录(财务科长起先不解其意),在得到章科长确认没有遗漏调账分录后,老刘先将调账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包括二级科目)一个个画成丁字账户,再把所有调账分录涉及的各会计科目的借方、贷方发生额分别填入各丁字账户,当把所有方向相反、金额相等的调账发生额抵消后,最后得出了这样的调账结果:“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89万元;贷:主营业务成本89万元”。老刘同时询问了章科长整个过程有没有遗漏,这样判断是否恰当等问题。这时,章科长终于承认了偷逃增值税款89万元的事实。

  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G公司抓住许多检查人员不喜欢检查“应交税费”明细账户的习惯,通过对前后3个月“应交税费”账户颠三倒四的调整,以为可以搅乱检查人员的视线进而得以浑水摸鱼,但最终还是被检查人员发现。实际上,如果检查人员对应缴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和“已交税金”各明细账户先行分别检查,在确认各账户的实际发生额后,再汇总计算,就可能发现问题,但这往往是许多检查人员容易忽视的。所以,检查人员在检查时需注意两点:一是要克服不喜欢全面检查“应交税费”会计账户(包括各明细账户),也不喜欢从总体上对增值税等税种进行汇算检查的坏习惯;二是如果在检查中,遇到类似上述案例中多笔错综复杂的调账处理,检查人员不必拘泥于将每笔调账弄清楚,可以仿效上述案例中用丁字账户的原始方法。检查人员要知道,任何调账都有其最终目的和结果,如果是出于舞弊动机,则整个调账最终会对会计核算、资产负债表或利润表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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