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税务报
近日,大连市金州区国税局将某海产集团有限公司的102.04万元的增值税和3.67万元的滞纳金一并入库,这是该局对关联企业进行评估所取得的可喜成果。
初战未果
该海产集团有限公司2005年搬迁到大连市金州区,主要从事海产品养殖、水产品收购加工、海参加工。2005年实现销售收入3814万元,缴纳增值税27.4万元。2006年实现销售收入6451万元,未实现增值税。2007年7月,金州区国税局组织农产品企业专项调查,以该公司有虚开收购发票、虚增收购价格和销售不作收入等为疑点,从收购环节和企业的产成率情况入手进行了一次调查和分析。
评估人员首先从进货渠道调查分析。该公司有3个进货渠道:向沿海地区养殖海参的个人收购,由公司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向某海参发展有限公司收购,由某海参发展有限公司出具普通销售发票;该公司有小部分以自己养殖的海参加工产品。该局对该公司3年来收购所涉及的企业和个人的62户、2300笔业务进行了实地调查。收购业务基本真实,排除了虚开收购发票和虚增收购价格的疑点。
接着他们又从企业的产成率情况调查分析。调取了该公司3年来的《原材料变动表》、《半成品变动表》和《产成品变动表》,逐月、逐笔进行核实。结果表明,原材料入库数量与收购凭证记载数量基本一致;半成品和产成品的产成率同本次专项调查的其他同类型企业相比较基本一致;对公司的赠送产品和非正常损失原材料进行税收处理,补缴增值税13.57万元。
陷入僵局
从那次专项调查后,评估人员改变了思维方式,又组织人力继续关注该公司的纳税情况。2009年4月,评估人员又提取了该公司在CTAIS系统和纳税评估系统中的相关数据加以分析。
CTAIS系统中反映,该公司2007年实现销售收入11529万元,缴纳增值税13.57万元;2008年实现销售收入15956万元,缴纳增值税52万元。针对该公司连续多年的低税负问题,2009年5月份,金州区国税局对该公司重新进行纳税评估。
纳税评估系统预警提示,2009年1月、2月、3月“累计全口径税负”异常。2009年3月“原材料、包装物、自制半成品与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对应差额”异常。2009年3月“主营业务成本与库存产成品对应差额”异常。
评估人员从管理员系统中调取该公司的《附列资料表》看,原料的去向与成本费用对应每月都有差异。3月份,该公司原材料、包装物和半成品贷方累计金额为3156.9万元,而当期产成品和制造费用借方累计金额为3140.6万元,差异16.3万元。该公司可能存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者有发生非正常损失未转出税额现象。成品的去向与业务成本对应也有很大差异。3月份库存产成品贷方发生额1960.37万元与主营业务成本借方发生额1585.06万元,差异375.31万元。该公司可能存在发出商品未记收入和视同销售、以旧换新等销售未申报现象。
带着这些异常疑点,评估人员对该公司财务人员进行了约谈。从提供的《委托代销商品明细账》核实,该公司2009年1月份发出委托代销原材料(裙带菜)22.32吨,16.3万元。进一步核实委托代销协议,较为真实,排除此疑点。从提供的《产成品明细账》核实,主营业务成本与库存产成品对应异常,也是发出代销商品所致。该公司主要采取在全国各地设立代销商店为主要销售渠道。发生代销业务,发出库存商品,由于未收到代销清单未记收入、未结转相应的成本。核实后,排除此疑点。
柳暗花明
正当大家对此次评估感到茫然的时候,评估人员从企业发生的一项业务中发现了疑点。
当评估人员与公司财务人员进行第二次约谈的时候,一位船长手拿一摞单据推门而入,说要结算捕捞海参的劳务费用。趁财务人员办理业务的时候,评估人员与船长攀谈起来。从船长口中了解到,大连某海域由该公司和其相关联的某海参发展有限公司一起承包进行海参养殖。船长以自家的船只雇佣潜水员为两个公司捕捞海参,按捕捞数量提取劳务费。与哪个公司结算不一定,有时向该公司结算,有时向某海参发展有限公司结算。
这句话提醒了评估人员,公司有自己养殖行为,为什么在原材料账簿中很少有记载,是否在养殖环节隐藏了什么?评估人员开始从公司养殖的投入和产出入手进行实地核查。
该公司于2005年春承包了大连某海域,从事原种海参养殖,《海域使用证》标注海域面积为634.1公顷。同年,该公司又投资成立了海参发展有限公司。发展有限公司在大连某海域建成大规模的育苗基地,同时承包了与该公司相邻的海域进行养殖,形成了集培育和养殖为一体的有限公司。《海域使用证》标注海域面积为572.61公顷。
评估人员查阅了两个公司2005年至今对养殖的投入情况。4年来,该公司养殖投入(人工、物料)1600万元,发展有限公司投入1200万元。
在温带地区,海参从投苗养殖到达到可销售的成参,一般要用一年半左右的时间。为了保证原种海参的商品品质,该公司采用养殖期在2年~3年的海参进行加工。也就是说到2007年,这两个公司都应从各自的投入当中见到效益。可经过评估人员的调查核实,该公司的养殖效益和海参发展有限公司大相径庭。从《原材料变动表》和相关账簿核实,2007年至今,该公司自己养殖产出7500公斤,而从发展有限公司采购达218000公斤。相邻的海域、相近的面积、相当的投入,而产出却相差甚远。
根据这个事实,评估人员第三次对公司财务人员进行了约谈。财务人员解释,为了节约成本,捕捞时采取整体区域作业,捕捞的海参不可能在两个公司间分清楚。同时承认两个海域捕捞的海参全部由发展公司按照同期市场价格开具发票销售给海产集团有限公司。2007年至今,这个公司共从海参发展公司购进海参217806公斤,金额3133.65万元,并据此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407.37万元。
评估人员要求公司划分出这部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该公司财务人员却犯了难。鉴于实际情况,评估人员最终确定以其各自拥有的海域面积为分配参数,调整该公司进项税额的转出额,公司也认同了这种方法。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该公司转出进项税额214.07万元,因期末尚有留抵税额112.03万元,补缴增值税102.04万元。同时,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3.6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