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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折让应缴企业所得税

来源;税网 

  以案说法 

  目前, 汽车经销商从厂家进货,按进货发票上注明的整车价格入账,厂家再根据多种因素给经销商折让,包括库存车辆降价补贴、试乘试驾车补贴、市场推广补贴、贡献奖、达标奖、直销贴息、政府招标车补贴等,折让空间一般在15~30%之间,经销商的主要利润就来自这些折让补贴。汽车经销商在结转销售成本时,基本上是按照季度滚动方式进行成本的结转。而按照规定,企业的成本结转一定要符合相关会计制度及税法的要求,费用(或毛利)的分配对象一定要与费用(或毛利)相关,不然成本结转方法即使开起来很合理,也可能违反税法的相关规定,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最近,南京市玄武地税在对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07年少转折让-189470.01元,减少应纳税所得额189470.01元。税款计算:2007年该公司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623188.21元。2007年税率33%,少缴税款为189470.01×33%=62525.1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等规定,应调整增加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89470.01元,税款为62525.1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补缴税款从滞纳之日起加收164天滞纳金5127.06元。对该公司因擅自变动成本结转方式造成的少缴税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定性为偷税,处以一倍罚款62525.10元。 

  在检查中,公司财务人员也反映,2007年前出现折让结转偏差较大的原因是汽车销售波动较大,按季度周期结转折让有时会出现汽车未销售,而折让已经结转的问题。该公司之所以出现这类情况,和该公司没有制定一个完整的财务制度有很大关系,实际上,只要该公司根据业务(主要是财务)具体情况,制定出比较严密的成本结转方式,符合相关性和一致性原则,就不会出现成本计算混乱的情况,规避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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