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连金州区国税
【基本情况】
大连某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钢结构生产、铆焊件加工以及工程安装业务。2009年1月~4月主营业务收入为284万元,其中应纳增值税258万元,属于非增值税项目安装费收入26万元,应缴增值税1.5万元,增值税税负为0.58%。
【案头分析】
大连市金州区国税局评估人员发现该公司增值税申报收入明显减少,税负较去年同期降幅很大。评估人员从征期申报的各种税收报表入手,在CTAIS系统中调取了该公司2008年、2009年同期的增值税报表的数据,发现实际税负比去年同期下降了1.92个百分点。该行业税负预警峰值为2.26%,该公司与其相差了1.68个百分点,两个年度税收实际税负降幅达76.8%,因而怀疑该公司申报不实的因素较大。
从该公司月财务报表附报资料来分析,今年1月~4月,生产成本借方余额分别为750万元、705万元、704万元、710万元,预收账款余额分别为60万元、60万元、60万元、93万元,应收账款贷方每个月月末余额均为负数,由此看来企业有可能存在产品完工未及时结转销售成本、收到货款收入未及时做收入的问题。
同时,评估人员还从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捕捉到,该公司“在建工程”数额很大,对此怀疑是否存在领用自家材料不做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
评估人员决定对该公司进行纳税评估,利用增值税纳税评估平台寻找答案。预警系统显示两盏红灯,5项评估指标异常。
【举证约谈】
于是,评估人员向该公司发出《纳税评估通知书》,要求该公司财务负责人对以上疑点问题进行逐条解释,并要求提供相关税收资料。财务负责人的解释很简单:“施工的钢结构工程尚未完工,甲方打来预收款,有的放在应收账款上,有的放在预收账款上,我们也不能及时做收入。”
【实地核查】
面对企业的敷衍,评估人员决定到实际经营地进行调查核实,将疑点弄个水落石出。
疑点一:累计税负异常。一般来说,企业实际税负低的原因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企业经营过程中产生增值额小,或者当期原材料采购金额大,库存多,进项税额抵扣多,可能影响税负低;另一种是采取一些不正常的会计处理手段,人为操控形成税负低。该公司税负预警峰值为2.26%,而实际到户核实企业收入明细账和税金账上反映出来的税负数据与申报的税负0.58%是一致的,难道企业的税负真的正常?
疑点二:预收账款余额趋势变动异常。异常指标汇总表显示,该公司预收账款余额为597274.74元。增值税评估系统提示,如果企业的“预收账款”有余额或“应付账款”余额较大,且库存产成品、在产品余额较大,或存货周转率异常下降,则分析是否存在产品完工未及时结转产成品,产成品已发出、未及时申报销售收入的情况。如果预收账款余额>0或应付账款/流动负债>50%,同时产成品、在产品占流动资产比例>50%,则指标即为异常。
评估人员又核对了该公司2009年1月~4月预收账款、应付账款、产品账面情况,发现该公司符合上述增值税评估指标异常条件,可能存在延迟申报销售收入、少提销项税额的现象。
疑点三:原材料、包装物、自制半成品与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对应异常。这种情况有两种可能,一是会计财务报表附报资料填写有误,形成错误信息,造成计算机比对异常;另一种原因是原材料包装物、自制半成品没有结转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形成异常。打开该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和账本,生产成本期末余额特别大,今年4月末达到710万元。企业增值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数据与账面数一致,不存在会计财务报表附报资料填写有误的问题,推断企业存在产品完工未及时结转产成品,产成品已发出、未及时申报销售收入的问题。
疑点四:完工产品与料工费变化率配比异常。完工产品与料工费变化率配比异常也是1月和2月财务报表附报资料填写项目不全造成的,从附报资料上看,企业制造费用项目明细申报为零,生产成本汇总科目明细账全部申报为零,完工产品全部申报为零,所以形成配比异常。
根据核实情况,评估人员再次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约谈。企业狡辩说,有些工程都未验收,缴税没道理。于是评估人员索要企业的全部合同,发现合同到期,企业“资金流”中,在“预收账款”明细账贷方余额挂账150万元,其中属于应纳增值税含税收入90万元,在几家“应收账款”明细账贷方上合计挂账110万元。评估人员又从“实物流”入手,核对仓库出库记录、合同、提货单与销售收入记账情况是否相符,核对仓库成品出库数量、产成品结转销售成本数量及开票申报数量三者是否一致。发现保管员出库数与企业账面生产成本贷方700多万元金额相差很大,完工产品出库210万元。通过“资金流”、“实物流”,评估人员挖出企业不含税收入为1709401.71元,少提销项税额290598.29元,还原企业真实税负为7.1%,远远超过行业税负预警峰值近5个百分点。
【评估处理】
经过进一步核查,企业税负低、税负下滑不正常的谜团终于被揭开。在事实和法律面前,该公司同意补缴税款。针对该公司发出商品货款已收到、收入未及时计税的问题,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在预收账款、应收账款明细账贷方挂账合计金额为200万元,应及时计入当期应税收入处理,换算出不含税收入为1709401.71元,补提销项税290598.29元。因企业4月末无留抵进项税额,故补缴增值税290598.29元,课征滞纳金7555.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