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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假票偷税遭惩处的案例分析

   来源: 江苏国税网 

    盐城泰联制衣有限公司在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接受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偷税73666.67元,遭到盐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查处。

    该公司没有进出口经营权,也没有委托其他单位进口,但该公司在2007年3月取得并未与该公司发生任何业务往来的上海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名义进口(或委托进口)的1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共抵扣税款73666.67元。该公司2006年底为上海华某公司加工一批产品,主要材料由上海华某公司提供并代进口,同时华某公司向该公司提供了这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该公司取得的这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不是上海海关驻南汇办事处签发的,属假票。

    盐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追缴该公司应补增值税73666.67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该公司上述违章事实是偷税,并处所偷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36833.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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