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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空壳”引出逃税案

 来源;税网

  辽宁省锦州市某设备有限公司原想借助虚假的账务处理达到逃税的目的,却逃不过税务稽查人员的火眼金睛,最终受到了处罚。 

  选案分析:发现申报异常 

  锦州市某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系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资本3500万元,主要经营高低压配电装置、电器开关、仪表盘制造和销售等。锦州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选案部门应用辽宁省国税综合数据平台分析应用系统提供的数据对该公司进行选案指标分析,发现该公司2007年税负为2.7%,2008年税负为1.7%,纳税人的税负明显降低,选案部门认为其申报异常,确定对该公司实施检查。 

  稽查人员通过CTAIS系统查询及综合数据平台提供的信息、数据,并搜集该公司2007年~2008年的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和审计报告等资料,对该公司经营情况进行了案头分析。发现该公司2006年主营业务收入2953万元,主营业务成本2685万元;2007年主营业务收入784万元,主营业务成本817万元;2008年主营业务收入4749万元,主营业务成本3925万元。2007年比2006年主营业务收入下降了3.76倍,主营业务成本下降了3.28倍。收入下降与成本下降不匹配,可能存在收入不入账问题。因此,稽查人员提出对销售收入各环节进行比对核查,对订货合同及完成情况全面核查。 

  全面核查:账面疑点重重 

  稽查人员对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时发现,该公司人员变动频繁,关键岗位人证难以取得,采购、仓库、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管理混乱,各部门间生产数据均连接不上,财务核算资料在不同时期核算口径不一致,数据勾稽关系前后矛盾,提供的资料不能完整系统地反映其生产经营情况。 

  鉴于上述情况,稽查人员对该公司的往来账户进行检查寻找突破口。发现该公司预收账款账户记载:1.收到内蒙古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买方)购货款(汇票)共5笔合计874.6万元,在预收账款账户挂账。2.收到通辽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买方)购货款(汇票)共3笔合计389.9万元,在预收账款账户挂账。 

  稽查人员顺藤摸瓜,决定查找该公司2007年~2008年度的销售合同。稽查人员按合同上标明的产品规格、型号、名称进行归类梳理,与销售收入明细账和纳税申报资料核对,核实产品是否发出,是否作销售处理,已销售产品是否存在没有申报纳税问题。经过逐笔细致的核对,终于发现有4个购货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为2008年,共涉及货款2354万元,而在销售收入账中却没有记载。 

  内查外调:取得关键证据 

  稽查人员决定对其进一步调查取证。产成品库是企业发货的第一环节,但在该公司产品发货记录中却没有上述合同的发货记录及出库单。经过调查发现,该公司购货方正常提货时均使用计算机打印的《锦州某设备有限公司发货通知单》,稽查人员经过3个小时的奋战,终于在仓储部仓库保管员的电脑中获得了该公司的《通知单》。《通知单》详细记录了该公司销售货物的发货时间、收货单位、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提货方式、提货人等有关资料,证明该公司销售实现的时间即是购货方收到货物的当天。 

  稽查人员经过仔细核对,发现有的《通知单》备注中标明发出的是开关柜,有的《通知单》备注中标明的是“柜空壳”,这给本案提供了新的疑点。该公司财务人员解释说是开关柜的“柜空壳”,由于企业资金短缺,原材料进不来,没有按期限完全交货,只交了一部分,并一口咬定发出的都是开关柜的空壳不是开关柜。 

  针对“柜空壳”问题,稽查人员及时向局领导作了汇报。局领导对该公司的问题高度重视,决定由1名副局长带队组成4个调查组,兵分4路远赴内蒙古、辽宁的朝阳、北票、南票等地实施协查。历时1个月的调查取证,终于从购货方取得了第一手资料。与该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对比,稽查人员发现了诸多疑点。如有2张序号相同的发货《通知单》上,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接收人的签名笔迹、笔体不一致;购货方发货《通知单》标明的是开关柜整体设备而不是空壳等等。再与账面情况一一核对,发现该批货物未提取销项税金,从而确认了该公司的违法事实。历经艰苦,稽查人员终于取得了锦州市某设备有限公司发的货不是“柜空壳”,而是开关柜整体设备的真实证据。 

  正面交锋:案情浮出水面 

  在取得了有力证据后,稽查人员与锦州市某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销售副总经理和会计科长进行了正面交谈,告知其主要涉税问题的严重性,要求其主动配合检查,希望其主动把事情说清楚。然而,该公司领导人还存有侥幸心理,不提供真实情况,在询问调查中仍旧避重就轻。 

  为此,稽查人员依法下达了询问通知书,对有关人员再次进行了询问,并出示了相关证据。在证据面前,有关人员承认了提供的《通知单》是伪造的,《通知单》备注中标的“柜空壳”是后改的,接收人的签字也是仿照货物接收人的签名。至此,锦州市某设备有限公司隐匿收入的问题终于浮出水面。 

  经查实,锦州市某设备有限公司2008年10月~12月共发出高压开关柜64台,12月份发出箱式变电站22台,价款(含税)合计1457.8万元。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该公司2008年度少申报销售收入1246万元,少缴纳增值税211.8万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认上述情况属实。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该公司被追缴增值税211.8万元。同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该公司变造发货凭据,且账簿上少列收入是逃税行为,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外,还对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211.8万元0.5倍的罚款,即105.9万元,并从滞纳之日起依法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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