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税网
案例
某税务检查组到H公司例行检查,检查组董组长在查阅被检查年度汇算清缴资料时,发现收入明细表中营业外收入项下的“其他”栏目填有7.5万元,觉得检查到这部分内容时应搞清楚具体情况。他打开营业外收入账户,看到H公司将两笔长期无法偿付的应付账款转入其他收入,便询问该公司财务部周经理。周经理解释道,一是因为税法规定对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要作为计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为了避免这两笔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长期挂账。
为了进一步核实情况,董组长查阅了上述处理的会计凭证,发现凭证后没有任何附件,只是在凭证摘要栏中写了“无法偿付转收入”。董组长又打开了两个相关的应付账款账户,只见在上年转入贷方时的摘要栏中均仅写了“上年结转”,然后就将这两账户余额从借方转入营业外收入,摘要栏写了“无法偿付转收入”,两个账户全年均无其他发生额。顺着这两个账户,董组长又翻看了应付账款的前后几户账页,发现还有几个账户全年度没有发生额,但其贷方余额却均转入了长期应付款,而且摘要栏只是简单写了“转往来”,再追踪到各“长期应付款”账户,发现各账户摘要栏仅是分别写了“应付某公司”。董组长统计了一下,类似情况共6户总计87.8万元。
职业敏感让董组长对H公司这种处理有所怀疑,他请周经理予以解释。周经理先是一愣,但马上解释道,这些客户已经由业务关系变成纯粹的债务关系,所以不再挂应付账款账户。董组长又问,那是不是无法支付了呢?周经理说这不好说,对方什么时候来追款谁也不知道。听到这里,董组长觉得这几笔往来款虽属于长期应付未付,但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一定无法支付,还必须获取相关的证据。但如何获取证据呢?董组长突然想到可以从H公司已作收入处理的两笔往来款的依据入手,但由于相关会计凭证未附转账依据,他只好找来登记往来账的经办会计询问。该会计解释称,他只是执行了财务经理的要求,依据是什么并不清楚。董组长又请该会计谈一谈8个账户长期不付的具体情况,会计介绍说,按照他的理解,这8个账户应该为同一性质,都属于挂账五六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至于为什么按两种情况分别处理他不得而知。听到这里,董组长觉得自己的怀疑已得到初步印证,于是又找到周经理,请他拿出分两种账务处理的依据,周经理为难了,支支吾吾说不出话来。于是,董组长便直截了当地问道:6户应付账款转长期应付款是不是为了回避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见董组长点到“穴位”,周经理只好承认了。
原来,每次纳税检查,由于检查人员都特别关注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账户长期应付不付的情况,而H公司这8个账户的账龄越来越长,为了避免麻烦,他们采取了分步走的方法,先转了其中2户小金额的作收入以迷惑检查人员,而将6户大金额的转入长期应付款,以逃避检查人员的视线。
为了查实情况,董组长询问周经理已经转收入的2户的证据,周经理介绍说,对方应该不来要了,五六年前对方还有电话核对并催要,但后来什么联系也没有了,他们单位每年接受审计时都向对方发询证函,均无回函,之所以拖了很多年就是怕缴企业所得税。说完,周经理拿出了他们公司对包括其他6户在内的全部8户往来款的处理意见。实际上,该意见就是将这8户往来款全部予以核销,仅是在具体账务处理时,为了暂缓纳税而将6户往来款转移到长期应付款账户。至此,问题终于查明,H公司受到了应有的处理。
分析
对于经营时间较长的企业而言,一般都可能存在一些往来款无法偿付的情况,但由于这部分债务结转收入后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许多企业都不愿意结转。而长期不结转税务部门就会关注这些账户,一些不愿将往来款转收入而纳税的企业就想方设法隐藏这部分往来款,于是就出现了类似于H公司的情况。
笔者认为,检查上述问题时切不可简单仅以挂账时间的长短为准。要知道,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是“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而不是挂账时间长的应付款项,因此,税务检查时切忌仅以“挂账时间长”、“对方倒闭或破产”及“债权人死亡或失踪”等理由来简单判断,因为这些理由都不能单方面构成法律意义上判断“确实无法偿付”的充分证据。所以,检查人员一定要注意对“确实无法偿付”证据的收集,如债权方长时间没有催款和对账的情况记录、债务方与债权方主动对账的资料(如往来询证但没有回函)、债权人倒闭、破产、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同时再结合“挂账时间长”等情况,形成较为充分的判断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