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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浙江省杭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对某香精有限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给外地客户交付货款时,将货款汇入公司12名业务员的个人银行账户,致使国家税款流失。
细心的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在销售回款问题上“放权”于业务员,看似简化了工作程序,其实却存在极大的漏洞。这些跑销售、催收货款的业务员,常年奔波于全国各地,有时两三个月也难得回公司一趟,导致货款不能及时回笼入账,企业的财务收款制度形同虚设。
检查人员在执法的同时,对财务人员进行了纳税辅导。一方面将私人信用卡的往来记录按月度进行编辑,并与财务收款凭证核对确认;另一方面,对企业应收账户进行清理,把个人信用卡上的资金全部纳入企业货款账户。
最终,检查人员查明,截至2009年6月底,该公司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231814.11元,未申报纳税。依照《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应补缴增值税33682.39元,加收滞纳金521.22元,同时处罚款1684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