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具体包含了十个项目的所得,但我国城市居民的个人收入大多来源于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因此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无疑成为了个人所得税税收的主体组成部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同时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取得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通常情况下,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直接到税务机关一并申报缴纳。由于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比较细琐,扣缴义务人在正常的申报过程中也难免发生这样那样的错误
误区之一:雇员与非雇员、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区分不清。虽然扣缴义务人对于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都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但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所得,计税方法也大相径庭。一般来说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个人从事的劳务作为独立个人劳务,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其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假期工资等方面不享受单位员工待遇;
(二)其从事劳务服务所取得的劳务报酬,是按相对的小时,周,月或一次性计算支付;
(三)其劳务服务的范围是固定的或有限的,并对其完成的工作负有质量责任;
(四)其为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所相应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其个人负担。
个人从事的劳务符合上述条件的,其取得的所得为劳务报酬所得;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视其所从事的劳务为非独立个人劳务,其取得的所得为工资,薪金所得。例如,某些中介机构的人员以个人名义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产品设计、应用培训、业务咨询、代理等服务,上述劳务可能延续的时间较长,且这些人员会常驻在企事业单位,面对这种情况,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往往误将这类人员当作自己单位的职工,在支付劳务报酬时错按工资薪金所得为其扣缴申报所得税。
误区之二:税前扣除项目五花八门,未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导致扣缴税款错误。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对于税前可扣除项目都做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一般包括800元或4000元的费用,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等少数项目。但税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不少企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另外还会扣除补充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以及职工缴纳的诸如工会费、水电费、煤气费等费用,而这些扣除项目都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
误区之三:发放实物,不折算为所得,不履行扣缴义务。很多单位在听到税务人员这一要求时都很疑惑并且感到不可理解,因为一般单位发放的实物多为水果、食品等价值不大,与生活相关的物品,人们常把其理解为一种正常的应得的免税的福利,即便将其折算为所得,具体操作起来也比较麻烦,因此大多数单位都尽量回避履行这方面的扣缴义务。但税法专门对此问题做规定是有其必要性的,对于那些效益良好的单位来说,发放的实物恐怕不仅仅是食品、饮料了,很可能是手机、电脑、甚至汽车等高档物品,如果对这些物品不折算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话,无疑会造成税款流失,而税收的分配调节作用也将无法发挥。
误区之四:单位为支工承担税款,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进行倒算。现在,有很多财力雄厚的单位会想方设法地给予职工多方“照顾”,连本应由个人承担的税款也算在公家的帐上。当然,这种做法无可厚非,只是在计算税款时要多做一步倒算的工作,将税后所得还原为税前所得再按正常步骤计算税款。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误区之五:税款已扣未缴纳。扣缴单位出现这种情况往往都是因为工作疏忽所致,未及时将扣缴的税款申报缴纳入库,而且从主观上分析,扣缴单位也并不认为这种行为有多么严重,在他们看来税款迟早要缴,只是时间早晚罢了。其实不然,发生这一错误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要比上述四类情况重得多,因为在《征管法》这种行为属于扣而未缴,对扣缴义务人除要处以罚款外,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所以税务人员在此真诚地提醒扣缴单位或个人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疏忽大意而犯下严重的错误。
来源:玖玖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