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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从2009年8月初开张,直至12月底从未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多次催促,该公司总以开张不久,亏损为由拒不进行纳税申报。税务人员经过审查后,发现该公司经营不错,因此怀疑其有偷税行为。经检查该公司所有的会计资料,从该公司经营账簿上经推算的结果为:该公司确属亏损。后来有人举报,该公司有两本账。税务机关要求该公司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从真实的材料看出,该公司确属偷税。所偷的税款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偷税额达26.5万元,偷税数额较大。税务机关责令其补交税款及所偷税的滞纳金和罚款。该公司置之不理,经多次催交均无效。税务人员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由偷税转为抗税。问:
1、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哪些税法规定? 2、该公司的行为属于哪种违反税法性质的行为?是偷税还是抗税?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五条 【税务登记】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九条 【帐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第二十四条 【资料保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第二十五条 【申报】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偷税。
第六十三条 【偷税】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抗税】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不属于“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所以是偷税。处理方法见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