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基本情况
该公司成立于1995年8月1日,为外商独资企业。主营:生产加工滑雪板,滑雪板及滑雪用品翻新、销售,滑雪用品的出租,餐饮店,花草种植,滑雪。该公司为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获利年度是1999年,享受免二减三税收优惠。
二、基本案情及检查方法
稽查人员在接到举报中心转来的举报详情说明后,对其列举的11项问题进行分类分析,针对问题调阅了该公司1999-2003年度的征管档案资料,仔细查阅了各年度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的审批资料,在精心案头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举报情况在稽查实施过程中共发现了三个疑点:
一是该公司历年纳税申报表中无其他业务收入,多年来在生产过中所节余的边角余料是如何处理的。针对这一疑点,我们主要采用顺查法,开门见山直接在稽查中向材料保管员进行询问,调查了解该公司生产结余的边角余料如何处理。经了解,该公司管理严格,厂内带出一点东西都需要凭票查验,该厂将下脚料全部卖给个人并收取现金交由主管会计保管。我们从保管员手中取得了销售边角余料开具的“三联单”证据后,找到主管会计向其宣传税收法律,该公司主管会计将十年来的私设小金库帐本全部交出来,从而查出销售货物未计收入,偷逃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共13余万元。
二是该公司从2002年度开始代扣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以前年度是否有发生类似的业务而没代扣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在稽查实施中针对这一疑点采用逆查法主要对2002年前的帐表、外币帐户进行核对,发现该公司在2001年至1995年每年都发生外籍人员咨询等劳务费用,按照有关税收政策应该代扣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而该公司却没有代扣代缴,查补外国企业所得税17.9万元。
二是该公司固定资产逐年增加中有自制产品,产生了该公司将自制产品列计固定资产,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疑问?于是我们有的放矢,共查阅十年来企业的固定资产明细帐、在建工程明细帐和有关资料,核对原始凭证,与税收法律和政策法规相对照,发现该公司自制胎具列计固定资产296付,一举查补增值税税款44万元。
三、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补征增值税535148.4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征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57519.74元,补征外国企业所得税178522.13元,合计补税771190.3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管理法》规定,课征滞纳金、罚款754611.146元,查补滞补罚均已入库。
四、案例分析
一是该公司偷税一案的检查和处理在当地引起很大震动和反响,对严肃法纪、打击偷税和震慑犯罪发挥了有效的警示作用。但从另一个角度分析,偷税时间跨越十个年度,而且在多年税务稽查中蒙混过关,说明我们的日常税收征管能力、稽查水平、稽查质量还存在诸多问题,值得重视和深思。
二是该案件取得这么好的查处结果,主要是举报人为该公司原内部员工,掌握了大量的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情况,且较为详实,通过我们对举报内容中的11个问题汇总分类、分析,在实施稽查中重点有针对性稽查,能够在较短时间内查到要害,极好地攻破了企业财务人员的心理防线,从而较容易地拿到小金库中的草帐这个偷税证据,为我们查清销售货物偷税这一事实提供了有力帮助。
三是查帐容易取证难这是稽查人员的共识。特别是当企业不予配合,不提供有关资料、不说真话的时候,即使疑点再大,无法取证,则畏难情绪抬头,一桩大案就可能成为漏网之鱼。此案在查处过程中涉及到10个纳税年度,案件跨度时间长,涉及的问题多,需要做大量的工作去伪存真,查找分析,稽查人员本着“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凿”的工作思路,对有疑点的问题稽查人员立即复印取证,并要求企业财务人员签字盖章,牢牢掌握了第一手证据,为违法事实定性提供了证据保障。此案仅证据就达500多页。
四是在此案定性阶段,由于对自制产品计入固定资产认定补税这一处理意见外方总经理有不同的看法,先后两次专程从国外赶到国内进行交涉,稽查人员反复宣讲税收法律、法规,局领导也亲自到该企业进行宣传解释,最后纳税人终于在税务处理决定书上签字,并积极筹措资金在短时间内缴纳了152余万元的税款和罚款。此案的查处,由于我们做了大量艰苦、耐心、细致的说服、宣传、解释工作,使得外方投资人最终以实际行动认可了我们的稽查结果,既维护了税法的尊严又较好地维护了投资软环境。因此,我们认为,对一个案件查处,下达稽查结论补征税款并不是最终目的,其目的在于税务违法行为得以及时查处,维护税收法律的尊严,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
来源:大连金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