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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骨素,是动物软骨组织经过高温水煮、沉淀、过滤、分离等过程制成的精制骨粉,在山东省莒南县当地戏称为“白骨精”。最近,莒南县国税局稽查局稽查人员根据评估部门提供的线索,对生产“白骨精”的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2009年度涉税情况实施了稽查。通过案头资料审查、实地情况核查、外围信息的调查,最终将该公司少缴的增值税税款追征入库。
案头资料审查
稽查人员根据评估部门提供的线索,首先对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有关资料进行了案头审查。
2009年1月~12月,该公司申报应税销售额376.85万元,申报应纳增值税9.52万元,增值税税负率为2.53%。该公司主要原材料动物软骨组织属于农副产品范围,其生产的产品软骨素为工业产品,属“高征低扣”行业,税负很不正常。
稽查人员按照稽查工作程序调取了该公司2009年度的账簿、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通过对货物流、资金流、销售资料的检查,发现该公司2009年共生产软骨素9501.15公斤,实际销售9421.25公斤,期末库存79.9公斤。销售对象全部为外贸型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全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排除销售货物不入账逃税的可能。
接着,稽查人员到该公司实际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进行实地核查。稽查人员先到该公司的水煮房查看产品生产情况,发现该公司只有小型锅炉1台,2名工人在忙碌着捞取锅炉内的悬浮物。当稽查人员询问有关产品生产情况时,其中一位年龄较大的工人说:“这样的设备在5年前就已经淘汰了,即使全天24小时不停地干,每天平均生产也不到20公斤,而现在新的设备每天平均产量在200公斤以上。”稽查人员随即又到货物存放地进行了查看,发现原材料库存很少,大部分晾晒在仓库前不到10平方米的硬化场地上,而且多为动物的小腿骨、肺气管等一类含软骨素较低的动物组织。打开成品库,发现一袋袋软骨素放在仓库里。
根据生产人员的陈述和实际勘验情况,稽查人员觉得企业生产能力明显不足。
外围信息调查
稽查人员又对企业的账簿、凭证等资料进行了核查,发现该公司购进原材料取得的发票,除了几张记载电费、水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大部分是企业自行填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而且每个月总有部分收购发票的收购金额要高出其他发票几十元,开具的售货人、地址相对集中,大部分为县城附近某乡镇石桥村。而稽查人员日常了解的情况是,此地是大型的生猪贩卖市场,没听说存在动物屠宰市场。稽查人员决定立即开展外围调查,在当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的配合下,根据企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记载的身份证号码,对被调查对象进行了身份确认。
在当地村委办公室的大力配合下,稽查人员决定利用中午农户回家吃饭的时机,开展调查。稽查人员首先作了自我介绍,讲明了税收工作的性质、特点,接着又对相关税收法律进行了宣传,打消了被调查人员的疑虑。通过询问,被调查人甲说,他是本村村民不假,身份证号的确也是他的,从2000年以来,他就一直在做钢材生意,从未杀过猪,也没有卖过猪骨、牛骨一类的东西。如果不是农忙,他现在有可能在县城联系钢材业务,至于对方如何获取自己的身份信息,自己也是莫名其妙。被调查人乙说,现在自己确实是和生猪打交道,但不是杀猪,而是养猪,他家现在养的2头母猪刚好下了崽,自己从小胆小,见血就晕,连只鸡都不敢杀,甭说杀猪、杀牛了。被调查人丙表示,自己从高中毕业后就一直在县交警大队工作,从未从事过第二职业。
经过近2个小时的询问,所有被调查人员都否认与有关单位的业务往来,而且表示如果需要的话可以和有关单位当面对证。
揭开事实真相
面对稽查人员的调查情况及询问笔录记载,该公司负责人无话可说,只得道出了实情。
原来,该负责人的弟弟在北京某生物研究所工作,他认识很多做软骨素生意的朋友,生意很是红火。最近市场货源很缺,他很想多联系几家生产厂家。于是,他筹集资金、引进设备开始了软骨素的生产,但由于资金不足只好先购买了别人不用的旧设备。每次客户提货时他都不能按期完成,只好到其他地方调取一部分软骨素粗品,经过简单的加工包装后作为自产产品销售。他在调取粗品时遇到了难题,生产粗品的大部分为个体户,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该公司财务会计就抱着侥幸的心理,将企业调拨来的软骨粗品按照粗品的价格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凭证。如此一来,该公司通过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27万元抵扣进项税,少缴增值税3.51万元。
日前,莒南县国税局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追缴企业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对其处以1.755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