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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襄樊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从2008年起设立账外账,向税务机关隐瞒房屋预售收入1821万元。近日,樊城区国税局对该公司进行巡查时,从一张看似作废的表中查出了隐瞒的账外收入,并责令该公司限期预缴所得税45万元。
2009年11月初,樊城区国税局税务人员对辖区内房地产企业进行巡查时,发现位于襄樊市繁华地段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规模31677平方米,共计276套商品房,门面房面积为1800多平方米,3栋楼房已经封顶,2008年就已经拿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然而,税务人员从该公司的申报资料上看到,该公司申报的预售收入只有4900多万元,这与该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符,认定该公司隐瞒了房产销售收入。
于是,税务人员从该公司会计提供的账本、凭证入手,核查该公司的预售收入。账面显示,2008年~2009年共实现预售收入4900多万元,包括通过银行按揭方式和个人公积金账户上收的购房款,全部按规定记入预售收入科目,按照预售收入10%的预计毛利率预缴了企业所得税。
就在税务人员准备查找其他证据时,一张扔进废纸篓的表格引起了税务人员的注意,他不动声色地随手拿起了这张《公司房屋销售款项交接明细表》,见后面还附有一张自制收据,并随口问了一句:“这种表格应该是出纳填写的吧!”
“是的,这是出纳帮别的公司填的,出纳今天回宜城老家去了,不在公司。”财务科长忙说。
“那么表格后面附的盖有你们公司财务章的自制收据又是怎么回事?”面对税务人员的询问,在事实证据面前,财务科长不得不承认:该公司对交现金的购房户,先由出纳开具企业自制的收据,然后将现金存入企业老总的卡上,用现金时再由老总以借款或者还款的方式流入企业。
经查,该公司2008年~2009年采取上述账外账方式隐瞒房屋预售收入1821万元,少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45万多元。在税务人员的督促下,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了税款,并调整了相关账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