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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盖真相毁账簿 源头倒查获铁证的案例分析

 来源;中华会计网

  一个并不起眼的地方小超市,短短2年间竟然逃税数百万元,案发后又以系统崩溃为由,恶意销毁电子数据。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国税局通过大量外围调查,取得了企业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的证据,最终查证这家超市取得第三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收入不入账等违法事实,对该超市处以所逃税款1倍的罚款,累计补缴税款、罚款、滞纳金共计567.7万元。 

  2009年9月,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国税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州某超市有限公司存在严重逃税行为。该局随即成立专案组,对该超市的纳税情况进行专案检查。检查人员认为,超市行业都会采用电子系统对超市进货、库存、销售、收银等环节进行管理,只要获取其真实、完整的财务数据及进销存管理系统数据,此案就成功了一半。可是,当专案组依法进入企业实施检查、调取账簿时,却发现案情异常复杂。 

  首当其冲的,就是电子账簿数据已损毁。专案组调取企业电子数据时发现,服务器内财务数据及进销存管理系统数据已被后台删除,所有电子数据已全部破坏殆尽,企业相关人员辩称财务软件属盗版,系统崩溃数据损坏。其次是纸质账簿设置不健全,在所调取到的会计账簿中,收入成本费用核算不全,账册中未记进场费、陈列费等收入以及租金收入,工资支出只有极少的一部分,原始凭证资料残缺,账册中有很大一部分业务反映不出其真实的资金流、货物流和发票流的一一对应关系。此外,发票和入库结算单反映的经济内容不一致,无银行对账单。三是企业的管理处于私营企业扩张时的混乱状态,法定代表人管钱,实际管理者管销售,营销中的采购和财务又是由湖南一家管理团队在操作,每月按利润的16%提成。案发后,相关财务人员均离职无法联系,从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方面不能全面了解公司的财务情况。 

  不难设想,该公司早有防备。在专案组进入其间时,他们便选择了最拙劣也最恶劣的办法来应对税务机关的检查:销毁账簿,再把责任推到盗版的财务软件上,最多就是定个销毁账簿、罚款了事,万一税务机关查无对账,那些逃避缴纳的税款就可以装入口袋了。超市经营商品多、销售门店多、进货渠道多、优惠促销方式多,电子账簿至关重要,该超市宁愿引起管理混乱也不惜销毁账簿,肯定是想毁灭逃税证据。可是,手中只有部分不完整且真实性有待考证的手工账,如何找出逃税的证据呢? 

  面对这样一个非常难啃的“石头”,专案组没有气馁,针对该案的特殊性、复杂性,初步拟定了检查的三步曲:首先是对纳税人的基础资料(登记、申报、认证抵扣、发票领用存等)和举报材料作比较分析。其次是组成3个调查组,对该超市总公司及各公司仅有的账簿资料进行反复核对,以查找蛛丝马迹。三是反复询问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财务负责人、报税人员等有关人员,了解公司的架构和经营情况、账务处理及申报纳税情况,确定账簿及申报纳税的真实性。 

  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通过周密部署和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专案组终于找到了突破口。在该公司的供货链中,有80%的供货商为本地小规模纳税人,但却取得大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在现代查账手段无法使用的情况下,专案组想到了最原始的检查办法:手工比对、实地核查、找出差异。专案组首先将账册中1200多份专用发票与近2000份入库结算单进行比对,统计出发票和入库结算单不一致的户数和金额。其次,就发票和入库结算单不一致的户数和金额,开展外围调查,共对69家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户,以及专用发票名称与入库单名称不相符的27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检查。在漫长的取证过程中,由于供货商多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户,许多纳税人税法意识不强,再加上怕得罪购货商影响以后的生意,面对检查人员的询问,有的不愿意提供线索,有的甚至避而不见,调查取证非常困难。专案组只好通过该公司记账凭证中供货商发货单联系电话和地址,逐户电话联系做思想工作,然后再进行询问和详查。 

  通过一户一户地调查询问,一笔一笔地核对原始票据,专案组终于拨开云雾,掌握了购销双方的交易金额、方式、发票开具情况等内容,核实了该企业货物在供货商处购进、而增值税专用发票却是由供货商从第三方处取得的事实。 

  最终查证,该企业在2007年~2008年期间,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87份,申报抵扣进项税102.49万元。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87份,申报抵扣进项税51.61万元。购进货物未入账,实现销售未记收入133.92万元,少缴纳增值税22.77万元。假退以前年度白条购进的商品67.69万元,而实际该商品已销售并实现销售额74.46万元,少缴增值税12.66万元。购进固定资产电梯抵扣进项税2.28万元。2008年度销售货物收到现金营业款少记销售收入308万元,未申报缴纳增值税52.51万元。销售生鲜货物,未申报销售收入172万元(含税),少缴增值税19.78万元。 

  在大量证据面前,该企业承认其在2007年~2008年期间,通过取得第三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收入不入账等手段,少缴增值税264.1万元的违法事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国税局对该公司的涉税违法行为,除追缴少缴增值税264.1万元外,并对其所逃税款210.2万元处以1倍罚款,并加收滞纳金93.4万元,共计567.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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