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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工资福利列支范围,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来源:中国税网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由于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的支出标准是“无限”的,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标准是“有限”的,个别企业财务负责人为了达到避税目的,混淆职工工资、福利列支范围,化职工福利费为职工薪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这是目前企业少缴企业所得税,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新动向。 

  2010年6月25日,山东省莒南县国税局稽查局检查某金融企业2009年度纳税情况时,发现该企业2008年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3712.2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976.6万元,企业所得税贡献率为2.9%.2009年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45080.2万元,同比增加33.7%,缴纳企业所得税1060.2万元,同比增加8.6%,企业所得税贡献率为2.3%,同比减少0.6个百分点。企业收入明显增加,但企业所得税增加不同步,企业所得税贡献率却又降低了0.6个百分点,关联指标之间自相矛盾,疑点重重。 

  同时,企业所得税年度报表及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相关信息显示,该企业2009年度工资、薪金支出共计3486.6万元,同上年相比增长了21.5%,无纳税调整增加额,企业“应付职工薪酬”账户无余额。职工福利费支出共计646.86万元,同上年比减少53.7%,税法规定税前扣除金额488.12万元,纳税调整增加额158.74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支出87.16万元,无纳税调整增加额,与上期相比无异常变化。工会经费支出69.73万元,无纳税调整增加额,与上期相比无异常变化。业务招待费支出174.3万元,税法规定税前扣除金额104.6万元,纳税调整增加额69.7万元,与上期相比无异常变化。检查人员又查看了企业职工花名册和企业有关调资情况的文件,发现该2个年度的企业职工人数和调资情况没有变化。在没有增人和增资的情况下,企业2009年度的工资、薪金支出为何增加那么多,而职工福利又下降了一大截呢? 

  这时,评估部门预警系统传来信息,该企业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贡献率变化异常,可能存在虚列成本费用的疑点。 

  检查组决定以该企业的成本费用为突破口展开检查。该金融企业在全县设有21个分支机构,实行集中式管理,分支机构的收入、费用汇总到总机构核算,统一由总机构申报缴税。检查组经过认真分析后,决定先根据总机构的汇总数据,选择有代表性的分支机构进行剖析检查,以便发现各机构存在的共性问题,然后根据共性问题再对总机构的账簿数据进行汇总分析。 

  检查人员根据企业提供的的账簿资料,在检查“应付职工薪酬”账户的对应科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账户时,发现汇总机构的账簿记载只能反映相关费用的总体情况,其明细分类、原始资料都在各分支机构核算。于是检查人员决定对规模较大、有代表性的分支机构进行检查。 

  检查人员在核对分支机构的有关费用的原始凭证时发现,企业发生的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备、设施以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费用支出计入了总机构“应付职工薪酬”账户的对应科目“营业费用”账户中。企业发生的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支出计入了总机构“应付职工薪酬”账户的对应科目“管理费用”账户中。经进一步查证,该企业属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职工医疗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检查人员认为该企业的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支出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支出应计入“应付福利费”账户的对应科目,企业为何计入了“应付职工薪酬”账户的对应科目呢? 

  面对检查人员的疑问,企业财务人员道出了实情。原来,该企业刚刚招收了一批财会人员,这些人员在上岗前参加了财会业务培训。在培训时有关培训老师说企业所得税新税法在职工薪酬税前扣除上与以前不同,而且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也有所不同,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方面可以进行适当的“筹划”。于是,企业财务人员将本应由职工福利费列支的相关费用计入了“应付职工薪酬”账户对应科目,规避了“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的限制,最后企业财务人员表示其他分支机构的情况基本类似。 

  检查人员根据对分支机构的检查情况,对企业汇总机构的有关情况进行了汇总,2009年度企业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支出共计3891511.99元计入了工资、薪金,少缴企业所得税972878元。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支出3542177.42元计入了工资、薪金,少缴企业所得税885544.36元。以上该企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共计1858422.36元。 

  日前,该局已对某金融企业混淆职工工资、福利列支范围,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进行了补税和罚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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