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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列九千九 税率降了百分之九

     2004年5月,稽查人员对大连某科技有限公司2003年度进行纳税检查。大连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当年赢利29611.10元,营业执照注明从事计算机软件的设计、计算机系统的设计、集成、安装(不含专项);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文化用品、办公设备的批发兼零售。在纳税检查中,稽查人员通过询问得知,该企业是联想电脑在大连地区的代理商,该企业目前只从事联想商用电脑的销售。
  针对上述情况,稽查人员产生了一个疑问,该企业销售电脑无售后服务行为,通过进一步询问并要求该企业提供代理协议,得知并在其代理协议中明确规定,要代理联想电脑产品,必须对三项业务(商用电脑销售、家用电脑销售、售后服务)分别成立三个独立法人公司,每一公司必须从事单一业务,大连某科技有限公司仅从事商用电脑销售业务。同时以同一法人分别又成立两个公司从事其它两项业务。
  因计算机销售行业竞争激烈,产品增值较小,商用电脑又以批发为主,该企业2003年度赢利29611.10元,正处于18%和27%税率交界点上,该企业与其他两个关联公司是否存在收入、成本、人员工资、费用等划分不清或人为调节的情况。稽查人员将检查重点转移到所得税上。稽查人员对其代理的商用、家用电脑的销售地点做进一步询问,得知商用电脑只在本企业销售,家用电脑在另一企业和大商销售,同时要求其提供家用电脑公司2003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其家用电脑销售公司2003年度亏损。
  通过翻阅该企业费用明细账及相关记账凭证,稽查人员发现该企业2003年度列支大商电脑销售费用9972元,上述费用应在家用电脑销售公司列支,该企业人为将上述9972元的费用列支,人为调整企业利润,将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控制在30000元以下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以达到按18%的税率计算并上缴所得税,达到偷逃国家税款的目的。
  针对上述发现的情况,稽查人员做如下处理:
  补企业所得税:(29,611.10+9,972)*27%-5330=5357.44元,加收滞纳金并确定为偷税,处一倍罚款。
  在纳税检查尤其是所得税的检查中,企业因税率变化调整当期利润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也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年度、减半和全额征税期间,人为调整企业利润,达到推迟获利年度或不缴、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在企业因利润的不同导致使用不同税率、外商投资企业推迟获利年度,减免税年度、减半和全额征税的敏感时期,当期收入、成本、费用的配比和检查以及与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将是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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