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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以犯非法制造发票罪,依法宣告:判处被告人宫春杰有期徒刑六年,撤销原缓刑判决有期徒刑判决部分(判三缓三),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5万元(已缴纳5万余元),判处宫春雷、张得发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各10万元;同时,还对扣押在案的小轿车、查扣的印刷设施以及现场缴获的假发票、带国税水印字样的专用纸张等涉案物品宣布予以没收。
至此,由该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宫春杰、宫春雷、张得发特大非法制造假发票案,一审有果。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宫春杰于2009年11月份,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曾被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宫春杰被释放以后,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并于2010年的春节以后购买了三台全自动胶印机、晒版机、切割机、打码机等印刷设备,雇用宫春雷、张德发在其太和县城张庄一租房处非法印制假发票,雇用庄伟等人(均已判刑)在界首市西城区方楼村印刷窝点,租赁印刷机器,帮助其非法印制假发票。另外,宫春杰本人还在太和县城东徐庄的印刷窝点,亲自操作印刷机械非法制售假发票。案发时,公安机关在其上述三个印刷窝点,分别查获假发票41万份、21万份、52万份。后经税务机关鉴定,上述缴获的发票均为假发票。
庭审时,公诉人指出,第一被告人宫春杰在缓刑考验期内,又非法制造假发票114万余份,情节严重,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15万元至30万元;第二、第三被告人宫春雷、张得发虽然受雇于宫春杰,但是二人均积极主动地参与非法制造发票41万份,数量巨大,而且涉案假发票票面金额近亿元,亦属情节严重,当庭建议合议庭对第二、第三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之间量刑,并各处罚金10万元至20万元。
该县法院经评议和合议以后,采纳了该县检察院的量刑建议,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宣告以后,三被告人均认罪服判,没有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