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报
深圳市某公司在2006年经营期间,采取主动放弃进项税额抵扣的方式隐瞒销售收入,被宝安区国税局公明税务分局查处,补税、罚款以及加收滞纳金合计407.29万元,于9月16日全部追缴入库。至此,该分局近年来查处金额最大的一起逃税案正式画上圆满句号。
稽核比对发现涉税疑点
据该局负责人介绍,该案是国家税务总局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项核查活动发现的。2007年1月,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核比对发现,公明税务分局所辖某公司在2006年经营期间取得近百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抵扣,存在大量存根联滞留的现象,进项税额合计337.79万元,未抵扣税款几乎是已纳税额的26倍。
接到国家税务总局的通报后,公明税务分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对该公司展开深入调查。
按理说,进行进项税额认证抵扣有利于企业,可以减轻企业税负。该公司为何滞留份数较多且金额较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而不将其用于进项税额抵扣呢?这一反常情况立即引起了国税部门的高度警觉。为了彻查该公司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问题,2007年5月,公明税务分局派出检查组对该公司进行了调账检查,逐票查明企业未申请抵扣进项税额的真实原因。
经过深入的调查取证核实,该公司在2006年1月1日~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经营期间,采取账外经营的方式,隐瞒油品销售收入2377.31万元,取得相应进项税额合计337.79万元,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和认证抵扣,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针对该公司的行为,公明税务分局认定其已涉嫌逃税,于是作出追缴税款345.79万元、并罚款0.5倍的处理决定。
“相对于多抵扣进项税额的逃税形式而言,企业主动放弃进项发票的抵扣权进行逃税更具有隐蔽性。”该分局副局长介绍说,“企业主动放弃抵扣权,采取的是丢芝麻抱西瓜的战术,即牺牲小额的进项税额不抵扣,换取大额的销项税额不缴纳,以达到逃税的目的,这是不法纳税人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逃税的花样翻新。”
听证会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由于对实际所逃税款的计算和取得进项税额未按期认证的定性存在异议,2008年2月,该公司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应纳税人的要求,3月2日,宝安区国税局举行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会,就该案件的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处罚金额等问题充分听取税务调查人员和企业当事人双方的质辩。在听证会上,企业当事人承认隐瞒了销售收入,但是对进项税额未按期认证的定性存在异议,要求对实际所逃税款进行重新计算。
听证会结束后,宝安区国税局有关领导对听证会情况及时进行了研究,并向深圳市国税局作了汇报。市国税局针对征纳双方存在的争执焦点,向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进行了电话沟通和请示。在认真分析研究了有关案情和政策后,市国税局就该案件的处理作出书面答复:“在本案中,纳税人少缴纳的税款应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的余额。即对该公司2006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销项税额3454224.91元减去进项税额3377924.90元后的余额76300.01元进行处罚。”
根据市局意见,2008年7月31日,公明税务分局再次组织召开案审会对原处理决定作出调整,决定对该公司追缴税款7.63万元,并罚款3.81万元。同时,对该公司未按规定时限进行认证和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337.79万元作补缴增值税处理,并依法加收滞纳金,不以逃税论处。
拖缴税款产生滞纳金58万元
2008年8月13日,该案经重新审理后,公明税务分局向该公司正式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限该公司在15日内将税款、罚款和滞纳金合计349.23万元清缴入库。由于该公司一时拿不出这么多税款,在法定的15日期限内只缴纳了64.78万元,其中罚款3.81万元、滞纳金4.47万元,造成欠缴税款289.15万元。此后,该公司承诺每月缴纳10万元左右的税款,采取分期缴纳的办法组织入库。
考虑到该公司的实际经营困难,并且在该公司银行账户没有现款、没有可扣押物品的情况下,公明税务分局一方面积极组织人员连续上门清欠,一方面采取停开发票的办法,督促该公司尽快将所欠税款清缴入库。
在国税部门的催缴下,2009年9月16日,该公司终于用了一年多的时间将所欠税款全部缴清。但是,该公司因欠缴税额大,时间拖得长,已累计产生滞纳金58万元,比按期缴纳税款应缴滞纳金多出53.5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