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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某县地税局(以下简称地税局)在2007年对抵扣发票协查中,发现该县某广告有限公司从广州市T公司取得的11份广告发票是假发票。地税局决定将该广告公司列为税收专项检查对象,实施专项稽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广告有限公司于2004年4月19日在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 该公司自成立以来纳税申报正常,2004年9月份开始有广告业发票抵扣营业税计税额。2004年累计抵扣计税营业额412万元;2005年累计抵扣计税营业额1157万元;2006年累计抵扣计税营业额1189万元;2007年1-4月份累计抵扣计税营业额134万元。
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根据协查发现假发票情况,地税局立即成立专项检查组,决定以假发票为线索,突击检查广告公司全部支付发票,协查发票真伪,结合资金流分析广告费用支出的真实性。必要时,提前提请公安机关介入,抓住有利时机,掌握主动。
(二)检查具体方法
1、分析税负
在进行抵扣发票协查时,检查组首先发现该公司从广州取得的3份发票是假发票,并且发票上注明的开票单位还出具了与该公司没有任何业务联系的书面证明。于是,检查人员马上调阅该公司的征管档案和申报资料进行评估与分析,结果发现该公司自2004年6月注册截止到2006年5月份止,累计营业收入2239万元,累计抵扣数2085万元,仅按154万元申报营业税及附加8.5万元,营业税负担率0.38%,毛利率6.8%,与广告业的盈利水平明显不符,其原因是抵扣数额过大。
2、鉴定发票
为了获取准确而有力的证据材料,稽查人员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以税源分析为理由,复印该公司已经抵扣的232份广告业发票,然后将复印件送到广州市地税局发票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果当场确认假发票20份,其它212份发票因复印件模糊暂时无法辨别真伪。在无法辨别真伪的212份发票当中,广州地税局查询了广州地税征管系统,发现其中有28份发票中注明的开票企业未在广州市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有15份发票中注明的开票企业在开具发票日期之前已被广州市地税局认定为非正常户。总共涉嫌取得假发票63份,涉税金额603万元,其余169份发票复印件无法查清事实。检查组将上述63份发票分年度分类别计算,结果发现每个年度每一类别的偷税比例均超10%,偷税金额也超过1万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涉嫌构成偷税罪。
3、提请警方介入
该公司在某县注册,但绝大部分业务却发生在广州,而且该公司的业务简单,又没有较大的不动产。如果以正常的稽查办案程序先调账检查,发现其有明显的转移财产的行为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那就极有可能是打草惊蛇,因此,提请警方提前介入尤为重要。具体做法是,税务机关将先期掌握认定的已达偷税标准的证据材料提供给警方,办理第一次移送,查处完毕做出处理决定后再向警方办理第二次移送。在警方立案介入现场查处时,双方就以“税警各司其职、同时取证、相互配合”的形式办案,即在警方控制现场后,警方在按刑事手段取证的同时,税务机关按行政手段取证;取证完后与警方共同分析,相互补充,分别查处,分开立卷。税务机关配合警方同时采取“三控”措施,即同时控制法定代表人和会计,同时控制抵扣发票和账本,同时控制银行存款账户。在警方控制相关的人、财、物后,稽查人员马上介入调查取证,并对相关责任人制作询问笔录,最终才得以成功侦破该偷税案。
4、从资金流突破
在警方查扣该公司的会计账簿之后,税务机关就从警方调回该公司的会计账簿,分年度对该公司的银行收付款情况和广告发票开具情况进行逐笔统计,结果发现该公司开出去的发票3091万元,通过银行收款的就有3045万元,银行收款率98%.公司取得的抵扣发票2893万元,通过银行付款的就有2714万元,银行付款率94%.
鉴于此,检查人员决定从资金流向寻找突破口,将银行收付款明细与从银行打印回来的银行流水账逐一核对,结果除了个别几笔数目金额对不上外,其余的收款付款金额都能与银行流水账的收付款金额一一对应。专案组马上到银行调出该公司的付款转账原始凭证,结果发现所有支付广告费的银行转账支票上注明的金额和时间与支票存根联上的金额和时间相符,而收款人与支票存根上注明的收款人却完全不符,所有的广告费付款不是转到出纳的个人账户上,就是转到某房地产公司的购房款,或者是其它的费用。
上述情况说明,该公司在广告业务转包过程中,并没有将广告费款项付给承包方,也没有从承包方取得合法发票,只是精心设计了一个虚假的资金流,故意通过变造记账凭证和银行付款凭证并以虚假广告发票骗取抵扣计税营业额造成少缴税款。这也是该公司偷税最隐蔽的方法和手段,因为目前在银行流水账上显示的只是该公司所有资金的进出金额和时间,没有具体的付款人和收款人的名称,如果不查当时银行的转账原始凭证,就很难发现其中隐藏的问题。
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该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实际取得大量广告业务收入,为了少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虚构转包广告业务,一方面扩大成本费用,另一方面获得虚假的转包支出广告费用于抵扣营业税计税额。因此,实际并没有将广告费款项付给承包方,也没有从承包方取得合法发票,只是通过变造记账凭证和银行付款凭证并以虚假广告发票骗取抵扣计税营业额造成少缴税款。该公司已经申报抵扣计税营业额的306份广告业发票,已全部被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鉴定为假发票,总共涉税金额2893万元,其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税款构成偷税。
(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第二、第四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十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及《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追缴该公司2005年以虚假广告发票骗取抵扣计税营业额造成少缴的营业税1,446,653.48元,城建税101,265.74元,教育费附加43,399.6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431,854.86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通过变造记账凭证和银行付款凭证并以虚假广告发票骗取抵扣计税营业额,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营业税1,446,653.48元,城建税101,265.74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处以4倍的罚款6,191,676.88元。
4、该公司2004至2007年度偷税数额分别占当年应纳税额比例均超过10%,鉴于该单位的偷税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再次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