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华会计网
近日,河北省曲周县地税局稽查局查获一起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销售不动产预收款不及时转入销售收入而隐瞒收入逃税的案件,涉税金额达100余万元。
前不久,该局稽查局小张去给一位同学祝贺乔迁新居。老同学登门拜访,酒肯定是少不了要喝的。觥筹交错间,谈到这几年曲周县房价一路狂涨。同学叹道:“谁也没有前后眼,像我买这套房,要在3年前少说也能省一半,但现在托着关系还得2600元/平方米。”小张不解地问:“不对吧,听说你们这个楼盘售价低于市场价不少呢,哪有那么高?”同学说:“骗你干啥?不信,你看看……”边说边拿着购房合同让他看。说者无心,听者有意。小张感到很纳闷:记得这家企业申报的是2000元/平方米不到,怎么卖价竟接近3000元/平方米了?出入这么大,里面肯定有问题,得查查。
第二天,小张一上班就把情况如实向领导进行了反映,稽查局领导十分重视,迅速制定检查方案,上报县局,着手对该企业2009年10月-2011年5月期间的纳税情况开展检查。
经了解,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成立于2009年9月,是一家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主营房地产开发经营,独立核算。该局先对该企业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案头分析,通过税收征管系统调取该企业的纳税信息,同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城区税务分局了解其生产经营及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对房地产经营项目进行实地查看。经过一番分析研究,检查人员决定采取入户检查的方式对企业实施税务稽查。经认真比对分析,推断该企业存在不缴、少缴应纳税款的嫌疑。
为进一步核查企业的经营和收入信息,该局将稽查重点定为预收款项、其他应收款项和集资付息项目。首先,检查人员认真核对企业的账务资料,检查各项收付款凭证,掌握其收支情况。经检查证实,在2009年10月1日~12月31日期间,该企业12月1日29号凭证支付个人集资利息16.96万元,按照《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39万元,未代扣代缴。
在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该企业共少申报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合计75.2万元。检查人员还发现开发费用和财务费用中使用白条记账8份,涉及金额共计3.54万元,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2011年1月1日-2011年5月31日期间,该企业共支付个人集资利息5.26万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5万元。综合3个年度,该企业应补缴各项税款合计79.64万元。
当检查人员就申报营业额向企业人员提出质疑时,该企业负责人极力狡辩,并谎称房屋还没有售完,实际建筑面积也没那么大。为了取得更充分的证据,一名税务干部以购房者的身份,着便衣深入售楼部进行购房咨询,并请售楼服务人员帮助选择户型,然而得到的答复是房屋已经售完,显然与企业先前所称房屋未售完的说法相矛盾。随后,检查人员又从城建局查取其开工前上报的楼盘效果图、栋数、车库、储藏间等信息以及与承建方签订的建筑合同,进一步掌握其建筑面积、价格等信息,并对有关资料进行了复印。通过实地核查,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除未将预收款项及时转入销售收入账目外,还存在未将以不动产出售的车库、储藏间等收入列入销售收入中,即少报面积现象。在铁的证据面前,该企业不得不承认了逃税的违法事实。
该局对查补的2009年度个人所得税3.39万元,2010年度个人所得税1.83万元,2011年度个人所得税1.05万元,依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税款行为,定性为应扣未扣税款,责令其补缴3个年度应代扣代缴而未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6.27万元,并处以50%的罚款。
对该企业虚假申报和不申报、少申报的行为,依法定性为逃税,对少缴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依法分别自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另处50%的罚款。对该企业使用白条记账的行为,依法定性为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处以2000元罚款。
最终,该局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责令该企业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合计124.74万元。目前,该款项已全部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