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稽查

关于完善注销稽查机制的思考

 来源;中国税网 

    目前,税务机关一般在纳税人办理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除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外,其他纳税人在CTAIS中自动产生稽查案源,由稽查部门进行稽查,稽查完毕后方可注销税务登记。实施注销稽查虽然在加强税收征管、防止税款流失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客观形势的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难以回避的问题。

    一、目前注销稽查存在的问题

    (一)注销稽查大量挤占稽查力量。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纳税人规模不断扩大、变动日益频繁,导致注销登记绝对数量呈现上升势头,大量挤占了稽查部门开展日常稽查的时间和精力。以涧西区局为例,2008年注销稽查232户,占年稽查户的81%;2009年注销稽查479户,占年稽查户的93%;2010年注销稽查464户,占年稽查户的97%。鉴于多数企业从开业到注销从没稽查过,稽查期限在6、7年的很常见,不仅短时间内查深、查透很不容易,而且相对弱化了对重点户、专案户以及问题较大户的稽查投入。

    (二)注销稽查存在一定执法风险。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也纳入注销稽查范围,且稽查作为纳税人注销必要前置环节,一旦初步查出问题线索,一些规模较小的纳税人为了逃避税收检查,往往人去楼空,由于纳税人不配合等原因只好挂案处理,造成大量非正常户,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执法风险。

    (三)注销稽查严重影响稽查质量。实施注销必稽查制度以来,大量无问题结案户进入稽查工作范畴,严重影响选案准确率。以涧西局为例,2010年日常稽查只有14户,占年检查户的3%,执行入库税款却占到年稽查入库623万元的66%。

    二、取消稽查作为注销前置环节的理论可行性

    要解决注销稽查中存在的问题,最有效的解决办法就是进一步完善注销管理机制,不以稽查为必要的前置环节,代之以日常管理的纳税评估评定,对情节严重的再转入稽查程序。其主要理由:

    (一)注销登记属于税源管理范畴。从税务登记的流程上来看,注销税务登记与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同属于税务登记,是税源管理的范围。以企业所得税管理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在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清算由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实施。将稽查作为所有纳税人注销的前置程序,不仅浪费了稽查力量,也造成了重复劳动。

    (二)注销稽查在稽查工作规程中没有反映。《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明确规定:稽查局的职责是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只有发现税收违法嫌疑的,才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而注销登记明显不属于该范畴。按照稽查对象来源性质的不同,税务稽查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三类,没有注销稽查这一类,CTAIS中人为地增加了一项其他稽查。

    三、改进和完善注销稽查机制的思考

    适当赋予税源管理分局一定的注销检查权,将注销户全部移交稽查变为有选择性的移交稽查。

    一是对开业在1-6个月之间,收入低于一定数额的;或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后无法取得进项发票而造成企业承担不了的高税负,纳税人申请注销的,可由税源分局进行注销稽查。

    二是对开业6个月以上的纳税人注销时,可以先评估,评估发现纳税人有重大疑点或线索的再转入稽查环节,或者设定一个标准,比如将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者销售额在一定金额以上或者具有一定规模以上企业注销由稽查环节立案查处。

    三是开业在半年内的查账征收户,申报为零且无购领发票或虽领购发票但未有使用行为,税源管理环节也未发现异常的纳税人;属于实行非单独核算的分支机构且总机构税源管理环节证明其纳入总机构核算并汇总申报,日常管理中也未发现异常的纳税人;CTAIS为查账征收,实际为代扣代缴户的,以不予稽查结案,由税收管理员根据日常巡查巡管出具调查报告。


阅读次数:764

税收法规

更多 >>

税务实务

更多 >>

财税新闻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