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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列招待费用补税又处罚

 来源;转自互联网 

    案情简介:

    某从事服务行业的纳税人,当年汇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申报扣除项目业务招待费用10763元。近期,税务机关查检中发现该公司只能列支6457.8元,属虚列业务招待费用。税务机关调增其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305.2元,并作补征税款、滞纳金和行政处罚处理。

    税务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该公司当年实现营业收7543647.93元,按照营业收入0.5%计算得出的扣除限额为37718.24元;按照业务招待费用实际发生额的60%计算得出的扣除限额为6457.8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上述计算得出的两项限额应从低扣除,即执行6457.8元的扣除限额。据此,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对该纳税人实施补税1076.3元、补征滞纳金78.57元,并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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