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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干县国税局纳税评估部门与稽查局两级联动,成功查处了一起代开虚抵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新干县某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开业以来一直生产单一产品——精制环烷酸。产品主要用作油漆吹干剂、选矿剂、金属冷却剂等。主要原材料为粗级环烷酸,辅助材料有柴油、液碱和硫酸等,投入产出率为75%左右。
2011年4月,评估人员在对该公司第一季度增值税申报情况进行案头分析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疑点:
1.第一季度精制环烷酸的生产销售数量同比变化不大,但2月和3月申报中出现新产品——燃料油生产和销售,在此之前和之后又不再有燃料油的生产,主要原材料仍为粗级环烷酸,致使投入产出率由75%提高到110.72%。
2.从《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了解到,第一季度该公司出现了新产品,但生产工人工资、包装物成本等与产品产量变化相关联的科目发生额同比和环比却没有太大变化,本期也没有新增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
3.主要耗材指标中,用作稀释剂的辅助材料柴油在2月-3月共耗用307478.63元,材料占比由原来的1%-2%提高为30%。
从上述疑点可以分析得出,该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突然出现燃料油的生产,其真实性值得怀疑,而辅助材料柴油的购进和领用也须进一步核实,评估人员决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进行约谈。由于该公司目前并不再生产燃料油,如果约谈不成功再进行实地核查将很难找到案情的突破口,所以对陈某的约谈内容十分关键。通过对该公司的涉税资料进行反复研究,评估人员最后将约谈的关键锁定在燃料油的消费税缴纳上。根据2008年新修订的《消费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该公司生产销售的这种燃料油属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应缴消费税11.71万元,但企业并没有申报缴纳。
于是,评估人员决定反其道而行之,在约谈中先询问公司燃料油的生产工艺流程,如果陈某强调粗级环烷酸能生产出燃料油,那就再告知企业应补缴消费税11.71万元,以此作为约谈的突破口。果然,陈某一听还要补缴消费税10多万元,顿时乱了阵脚,一句“亏大了”道破了所有问题症结。
原来,经常为该公司运输原料的个体司机邹某2011年2月-3月联系到一笔燃料油销售业务,但是得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找到陈某要求为其代开。陈某答应帮这个忙,只是自己没有多余的进项税额用来抵扣这笔燃料油的销项税额。邹某想到自己跑运输经常在某石油公司加油,于是就以陈某公司的名义,在某石油公司开出2份购买柴油的专用发票用作抵扣。这样,在陈某公司账上就出现了前面所说的燃料油的生产销售以及柴油的大量耗用的情况。
根据评估工作相关规定,该公司涉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虚抵进项税额的问题,应移送稽查部门。经过稽查人员的进一步检查取证,该公司非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共计36.86万元,虚构柴油购进业务多抵扣进项税额5.22万元。对此,新干县国税局稽查局按照相关法律对该公司作出了补税、罚款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处罚,并向接受了代开发票的购货企业所在地国税局稽查局发出了不予抵扣进项税款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