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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某税务检查组对某机械制造企业2010年度的纳税情况实施检查,对该企业核算的年度亏损产生了疑惑。该企业主要生产一款工业锅炉的配套装置,属专利产品,销售对象是电厂、热力公司等大客户,供销、结算十分规范,收入稳定,怎么会突然出现亏损呢?
检查人员从审核分析利润表入手,通过逐月审阅利润表发现,该企业1月即亏损40多万元,以后各月虽盈多亏少,但最终没有扭亏。检查人员遂把1月利润表作为审查重点。
该企业1月利润表显示,营业收入114万元,营业成本126万元,期间费用对比正常。收入与成本倒挂无疑是亏损的根源,是收入少了还是成本高了?检查人员进而审查库存商品账。该企业选用加权平均法计算产品销售成本,数据准确,各月均衡。那么问题可能出在收入上。对照收入账,检查人员逐笔找出1月销售凭证,把凭证号码、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单价、销售金额等内容登记下来,通过对比,发现该企业销售给某电厂的一批产品售价明显偏低:72台设备,单台售价3000多元,而正常价格在1万元左右,仅此一项,该企业便亏损35万元。是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还是分解了收入、发生了销售折扣?检查人员索要了销售合同,并向企业财务人员进行询问。
该企业财务人员最终承认这是一笔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的另一部分内容在2009年账上反映。检查人员又调取了该企业2009年度的账簿、凭证及有关资料,对照合同、发票,查出两个年度对一笔销售业务所作的账务处理。原来,该企业在2009年7月与某电厂签订合同,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72台,总价款70.56万元,货到支付60%的货款,剩余货款试用半年后付清。该企业2009年7月发货后按售价的60%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货款42.336万元,并按销售数量72台结转销售成本60.7万元;2010年1月试用到期,电厂如约付款,该企业按售价的40%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剩余货款28.224万元,月底又按销售数量72台和当月加权平均单价结转销售成本63.8万元。一次销售,两次收款,重复结转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至此,这笔“赔本买卖”露出真实面目。
分析
上述案例带给检查人员如下启示:
1.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为许多企业特别是工业企业广泛采用,在分期收款方式下,按照会计准则确认收入的时间与税法存在差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检查人员在审核此类业务时,应留意企业是否按照配比原则分期结转销售成本。
2.查账先查表。通过审阅财务报表,能够获悉企业的总体情况和基本信息,对不同期间(日期)报表数据对比分析,能够发觉到异常、查找出疑点。把报表审核到位,检查人员就能够实现对被查对象和检查工作总体上的认识和大局上的把握。
3.寻根须觅源。如上例,面对亏损情况,检查人员弄清了亏在何时、亏在何处、亏在哪笔业务。在检查工作中,围绕一个问题,要刨根觅源层层深入,从时间、项目、环节等方面细化分析,从成因、依据、对比等方面步步印证,澄清了原因也就明了了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