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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南京一家公司将一座闲置的办公楼出租给另一家公司,租金400万元,租赁合同约定期限为4年,每年收取租金100万元。同时约定承租公司在签约时要交付30万元的违约抵押金,在租赁合同期满后,如承租公司正常履约,那么该公司会悉数退还押金。而该企业将这笔违约抵押金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没有缴纳营业税。税务部门依法补缴了营业税15000元,滞纳金3000元。
税务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发生退款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因此,该公司收取的押金属于营业税价外费用的范畴,需要并入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此外,在租赁合同期满后发生押金退还时,可按上述文件规定退还押金已缴纳的营业税或者从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