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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查单位:姜堰市某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稽查单位:江苏省姜堰市国税局稽查局检查组。
基本案情:姜堰市某服装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服装制造、加工等。2004年3月22日至5月15日,姜堰市国税局稽查局,对该厂2003年度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企业申报应纳增值税8662.03元,已纳增值税税额38739.47元,申请返还多缴税款。检查人员通过帐面检查、审阅记帐凭证,我们发现企业主要存在以下税收违法问题:2003年10月28日姜堰市某服饰有限公司与无锡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定一份加工合同,加工休闲裤1000条,合同要求全部货物自2003年11月25日前一次交清,结算方式及期限为交货后凭工厂送货回单、全额增值税发票、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在15日内一次付清,合同金额11600元。据企业法人代表反映,该批货物是2004年1月上旬加工好的,加工结束后就发给了无锡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数量1000条,无锡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补贴运费500元,2003年12月11日无锡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汇款5000元,姜堰市某服饰有限公司在帐务上只在往来"应收帐款"贷方反映了5000元的余额。后来在我们的宣传下,与2004年4月23日补开了增值说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600元,发票号码为07174293,并于2004年5月9日申报纳税。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说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在帐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的行为但未造成少缴不缴税款,属"编造虚假的计税依据"。建议处1000元的罚款。
稽查建议: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预收帐款是指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方预收定金或部分货款,货物发出时确认销售收入。分期收款是指商品交付后,货款分期收回,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销售收入。两者的区别在于,预收帐款是收款在前,发货在后;而分期收款是发货在前,收款在后。从合同和实际运作情况看,显然本案上述情况属于“预收帐款”的结算方式,应当在发货时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责任区管理员要重视纳税人财务和会计核算管理,进行不定期帐实抽查,同时加强对纳税人有关税法知识的辅导,引导纳税人按规定记帐核算,避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