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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一人有限公司规避契税的补税风险

 来源;转自互联网

  甲乙两公司拟合资成立一家公司M,其中甲方以现金出资3000万元,乙方用房产出资协议价格7000万元。公司M在办理产权过户时须缴纳契税。采取何种方式可免除契税负担? 

  被质疑的筹划方案: 

  第一步:甲乙签署借款协议,甲公司借给乙公司现金3000万元。 

  第二步:乙公司以房屋和现金出资成立全资子公司M.向当地税务局申请免税。 

  第三步:甲公司受让乙公司持有的M公司30%的股权。 

  方案的风险点分析: 

  1.是否是重组改制?何谓重组改制?谁来认定重组改制? 

  2.是否是无偿划转?如何认定?独立法人之间如何才能无偿划转?关联企业之间是否按独立纳税人交易价格操作? 

  重组改制契税优惠现行政策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该文件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财税[2008]175号文件免征契税的前提是“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和“无偿划转”。 

  契税是地方税收,直接关系到地方的财政收入。如地方政府和税务机关设定:企业改制重组认定程序,此方案可能存在风险。 

  此筹划方案还存在一个风险是,一人公司是否可以变更为两人以上有限公司,法律上的争议很多。是否能够变更成功,还要看当地工商部门的规定。即使变更成功了,税务机关也可以依据《契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来认定你改变用途,补征契税。因此,以规避纳税义务为目的的筹划方案,只要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总会有应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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