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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拟对偷漏税设五年追溯期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转自互联网 

  偷漏税一度成为很多企业的“原罪”,现在对“原罪”的追溯可能不再是无限期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予行政处罚。”记者昨天从安徽省国税部门获悉,安徽省国税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正在公开征求意见。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以下”都要细化

  “对于偷税的,可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是,5倍以下到底‘下’多少,税务机关的处罚裁量权空间太大。 ”昨天,省城一家企业的财务人员告诉记者。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自由度”过大,曾饱受诟病。安徽省国税系统正准备对裁量权套上“紧箍咒”,拟制定一般规则。 

  比如,“罚款数额”将有细化规则: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倍数,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的平均值,从重处罚应当高于平均值;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重处罚应当高于平均值。 

  处罚目的意在“纠正” 

  从此次征求意见稿来看,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细化,对纳税人的违法、违规处罚整体上呈现出“就低不就高”、“就轻不就重”的特点。 

  新实施办法要求,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税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同时,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应当以督促税务行政相对人纠正税收违法行为为目标。 

  其中,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国税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重典治乱”毫不含糊

  重典治乱,刑苛以法。对于严重的偷逃税行为,新实施办法同样毫不“手软”。 

  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五年内多次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税收违法证据的;在共同实施税收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拒不接受检查,阻碍国税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 

  此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同时违反由同一个国税机关实施的不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对同一种类的税务行政处罚按照吸收的原则“择一重处”,不得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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