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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确认难在哪里 

 
   在税务稽查中,能否取得交易成立的证据,直接意味着稽查的成功与否。制约交易确认的因素很多,下述几种情况就是稽查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
  现金交易普遍,账外偷税众多当前纳税人利用现金交易偷逃税款的大致有以下情形:商业企业向消费者直接销售货物,收现金不开发票;一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购进货物不计库存,销售货物不计收入,现金进货、现金收取货款的方法隐瞒销售;有的企业设两本账,在销售货物时采取两种价格,即开票价和不开票价。开票价的销售收入入对外账申报纳税,不开票价的收入入内部账不申报纳税,为便于操作,对外账上购销往来多用现金记账,利用现金交易之便偷逃税款。
  商业企业返利手法各异,给检查带来困难不少生产企业在年终按商业企业全年的销售额和双方协商的比例,以货币或实物的形式,以促销费、奖励费等返利办法返还给商业企业利润,或作为投资、捐赠等处理。不少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各种不同类型返还资金或实物,不按规定作进项转出,偷逃了税款。由于返利入账的形式多种多样,不少以实物形式出现的返利不入账,因此给税务稽查人员带来了一定的检查难度,而要彻底查清返利的多少,还需审查上家,而上家常常是跨检查区域的。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有隙可钻增值税有关法规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采取了列举法,且规定得比较详尽。理论上讲,规定得越细,不受约束的就越多。
  首先对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销货方账上没有记录,或者收到货款(尤其是现金收入)不入账,以及检查人员未能发现相关索取销售凭据的情形下,企业可以从容地不作销售或是延迟作销售。其次对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由于无法对企业经济合同实施有力控管,那么为了延迟或逃避纳税,企业签订虚假合同或随意更改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是很简单的事。再者对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企业不难办到隐匿发货记录或是滞后填写发货记录。
  信息技术发展带来征管新问题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改变了经济结构和运行方式,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企业愈来愈多、企业电算化的程度越来越高。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使证据的采集和线索的追踪难度加大,一者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和普及,有些电子商务只要一台联网电脑就可以完成所有业务;二者交易日趋无纸化,所有信息数据均以电子介质保存,易于快捷删除记录、更改数据、隐匿资料等,这些新的经营管理方式使得传统的以检查纸质媒介的税务稽查方法越来越不适应技术发展的需要。(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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