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某建筑公司委托金属材料公司购进钢材,事先预付一笔周转金130万元,该金属材料公司代购钢材后按实际购进价格向建筑公司结算,并将销货方开具给委托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转交,共计支付价税合计金额120万元,另扣5%的手续费6万元,并单独开具发票收取。同时又有一家冶金企业委托该金属材料公司出售1000吨有色金属,单价由冶金企业决定,金属材料公司每代销一吨,收取手续费20万元。若干天后,该金属材料公司按指定单价3600元将货物销售完毕,将销售额全部支付给冶金企业,按增值税的有关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该业务按规定收取手续费2万元。
但金属材料公司对这两笔业务都没有交纳营业税,税务机关令其补缴营业税共0.4万元。
分析:
本案例涉及代购代销的征税问题。代购代销货物本身经营活动属于购销货物,在某经营过程中,货物实现了有偿转让应属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营业税对代购代销货物的征税,不是针对货物有偿转让这个过程的经营业务,而是对代理者为委托方提供的代购或代销货物的劳务行为征税。
所谓代购货物,是指受托方按照协议或委托方的要求,从事商品的购买,并按发票购进价格与委托方结算(原票转交)。如果受托方在代购货物后以原价与委托方结算,到此为止,则只需就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而不征收营业税。但受托方在这个过程中提供了劳务,就需要取得经济利益,受托方要按购进额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这也就是营业税规定要征税的范围。所以,该金属材料公司与建筑公司的代购业务应缴纳营业税,应纳税额为0.3万元。
所谓代销,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委托方的货物,并收取手续费的经营活动。仅就销售货物环节而言,它与代购一样,也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但受托方提供了劳务,就要取得一定的报酬,因而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营业税是对受托方提供代销货物的劳务所取得的手续费征税。因此,该金属材料公司与冶金企业的代销业务也应缴纳营业税,应纳税额为0.1万元。
点评:
《中华人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了服务业营业税税目,其中就包括代理业,所谓代理业就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确定是否属于代理业务,有两个基本条件,一是代委托人办理,二是受托事项。代委托人办理是指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确实存在代理关系,双方订有合同、协议等。受托事项是指委托人所委托的事宜属于受托人的营业范围,如委托进出口必须是委托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而不能委托一般的商业企业。因为,只有这样,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才能够成立。营业税中代理业征税范围包括了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和其他代理业务。
在金属公司与建筑公司代购业务中,如果该金属公司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转交给建筑公司,而是先购进钢材,增值税专用发票自留,并按照原购进发票的原价,另用本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给建筑公司,同时再按原协议收取手续费。在这种情况下,金属材料公司的所谓代购钢材行为就变成了自营钢材的行为,所收取的手续费属于销售货物时所收取的价外费用,应当并入货物的销售额中,征收增值税。
通过以上两种代购处理方式的比较可知,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代购货物行为,不论企业的财务和会计账务如何处理。均应征收营业税: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代购实际发生的销售额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收取手续费。
在上述金属公司与冶金企业的业务中,如要该金属公司将代销物加价出售,仍与冶金企业按原价结算,以商品差价作为经营报酬,则此差价构成了代销货物的手续费,对此差价仍应征收营业税。或者该金属公司将代销货物加价出售,仍与委托方原价结算,另外收取手续费,那么金属公司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包括两部分,一是销售货物的差价;二是另外收取的手续费。同样,对此收入仍应征收营业税。
由此可见,对于代销行为只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代销的货物所有权属于委托方;二、受托方按委托方规定的条件(如价格等)出售;三、货物的销售收入为委托方所有,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不论其如何结算,也不论是否作为销售货物的价格或价补收费征了增值税,它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