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珠服装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服装设计、生产与销售的民营企业。1998年7月7日,该公司发生一场火灾,损失惨重,致使企业营运资金紧张。
7月11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来电话催促企业进行纳税申报,接电话的是办公室秘书小马。小马因为陪同胡经理忙于处理灾后事务,忘记了告诉企业财务主管严某。
7月14日,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了《缴纳税款通知书》。同日经理胡某电话告知税务机关,企业因发生火灾,资金周转不过来,希望能延期纳税。
7月17日,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企业迅速缴纳税款及罚款1.5万元。经理胡某再次电话告诉税务机关企业现在的处境,希望能延期纳税。
7月27日,税务机关以逃避追缴欠税罪对珠珠公司起诉。人民法院经立案并成立经济法庭进行审理,认为税务机关所诉罪状不成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并告知企业以后遇到经济困难需要延期申报和延期纳税时,应经过法定程序。
分析
本案例涉及到企业延期申报、延期纳税及企业是否犯有逃避追缴欠税罪等问题。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1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任何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这样,而是仅指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财务会计处理上的特殊情况等原因发生时才可以,而且必须经税务机关批准。
本案例中,纳税人珠珠服务公司因发生火灾导致财务状况拮据,属于税法中规定可以延期申报的条件,因而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但珠珠公司仅以一电话告知其困难,而且也没有获得税务机关批准,因此应该受到税务机关处罚。
《税收征管法》第20条规定,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这里的“特殊困难”是指:
(1)水、火、风、雹、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
(3)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影响。
(4)短期货款拖欠。
本案例中,珠珠公司虽具有符合延期纳税的“特殊困难”,但没有经特定程序申请,而只是挂个电话,这样就导致税务机关没有任何凭证,事情过后便会忘记,这可能也是税务机关后来对珠珠公司起诉的原因。
这里的特定程序是指,纳税人经申请并获税务机关的审查,纳税人应当填写税务机关统一格式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经基层征收单位对准予延期的税额和期限签注意见,报县及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方可延期纳税。而本案例中纳税人没有经过这些程序,挨罚是情理中的事。
至于税务机关对珠珠公司起诉,罪名是逃避追缴欠税罪,这是不正确的。纳税人有困难是实情,也不是有意违法,而且曾两次电话告知税务机关其经济困难。
根据《刑法》第203条,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例中,珠珠公司因特殊困难没有办法缴纳税款,虽没有按法定程序进行延期纳税申请,但并没有转移或隐匿财产,逃避纳税责任,因而不构成犯罪。
认定是否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应当看其是否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逃避追缴欠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
(2)逃避追缴欠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欠缴应缴税款,并采用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且数额较大。
(3)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主体是纳税人。
(4)其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点评
在日常经济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纳税人因不懂税法,没有严格按照税法的程序进行经济活动而丧失某些权利,使自己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失的情况。其实有时有些要求很简单,比如保留和索要某些凭证以便证明,或经过某种申请等,但纳税人不知道,白白地多缴税款或是冤枉地受到处罚。
由此可知,纳税人应利用自己的闲余时间多学点税法,弄懂各种情况在税法中的要求,以免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
如果纳税人遇到实在不懂的地方,应多向税务机关进行咨询或是让税务代理机构帮助处理,不要自作主张,更不要不闻不问,而应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配合税务机关工作。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多保留合法凭证是给纳税人的第三个忠告,保留一些合法凭证以证明某项经济活动比空口无凭要强上几十倍,这样可以使自己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受益。
当然,税务机关提起诉讼,认为纳税人犯罪也说明其税法知识不过硬,因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也应大力加强业务知识训练,以便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