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来源:
2004年4月14日,宜兴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对宜兴市XX铝业有限公司2003年增值税情况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厂于2003年12月完工的彩钢结构房未取得发票入账,即对其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调取工程合同书,发现该厂彩钢结构房由宜兴市XX彩板建材有限公司承建,合同总额为305万元,该厂称因货款未付清,未能取得发票入账。
在此情况下,我们于2004年4月16日报上级批准,对宜兴市XX彩板建材有限公司2003年增值税情况进行了延伸检查。
二、检查情况:
我们当即调取了该厂2003年账册、凭证、合同书、发货单等相关纳税资料。在核对该厂与XX铝业有限公司往来账款时,发现期末尚有贷方余额620000元,经查,其主要原因为该厂已开出发票3050000元,由于对方货款尚未结清,未将开具的发票交给对方入账,但开出发票部分已申报纳税。
在检查该厂"应收账款"账的同时,我们还发现"江苏XX网架有限公司"2003年3月份支付给该厂一笔货款580000元,之后再未有往来,通过查对该厂开出的发票及发货单,也未见该厂与"江苏XX网架有限公司"有业务来往,我们立即对该企业负责人王XX进行了情况询问,但王XX辩解说该厂本来是准备与"江苏XX网架有限公司"发生业务的,但后来由于其他原因该业务未能成功,现企业正准备将此项货款归还XX网架公司。尽管该厂解释得比较圆满,但我们仍心存疑虑,于是将检查方向对准了发货单,通过一份一份核对,我们发现该厂2月至9月断断续续发往襄樊金叶烟草公司彩钢材料计9次,均未开具发票,且由于部分发货单填写不清,又未填写金额,故无法确认销货金额。在此情况下,我们又找王XX调查情况,并告知他如不如实提供情况将负法律责任,王XX见情况已无法隐瞒,只得承认该厂发往襄樊的货物与收取XX网架公司的货款为同一业务,并提供了一份手签协议书,双方约定的产品销售价格为750000元。原来,"江苏XX网架有限公司"与"湖北第六建筑公司"于2002年12月签定了承建"湖北襄樊金叶烟草公司"彩钢结构房的供货合同,但XX网架公司是个网架生产企业,无法完成彩钢结构房的建筑安装任务,只得委托XX彩板有限公司公司代为生产,彩板公司已于2003年9月前完成了该项生产任务,并已将货物全部发往湖北襄樊。
三、处理意见:
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对该厂发往湖北襄樊的彩板建材750000(含税)元补征增值税108974.35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处50%罚款54487.17 元。
四、责任分析:
该厂隐瞒应申报的产品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108974.35元,应属故意偷税。主要原因为该厂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税收法制观念淡薄,平时不注重税收知识的学习;同时受利益驱使,认为偷税现象普遍存在,抱有侥幸心理。
五、检查提示:
1、在检查过程中必须善于针对疑点,分析问题,并寻找突破口,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案。
2、对容易存在偷税隐患的环节,尤其要细致、认真,力求不放过一点蛛丝马迹,如果我们这次检查有一点马虎,就将导致国家税款的损失。
3、尽快建立稽查线索提示制度,一个好的稽查员,不仅要在检查的单位发现问题,而且要善于通过被检查单位的账证资料发现其他单位的偷税嫌疑,并及时提供选案部门,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
(作者单位: 宜兴市国税稽查局)
作者:谈亚军 作者单位:宜兴市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