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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企业初尝“统一纳税”甜头 

    老板5度入围福布斯富豪榜,企业为何无缘纳税百强排行榜单?商业零售龙头企业———天津家世界集团的老板杜厦表示,这都是“各地开店,分头缴税”惹的祸。按照2003年1.5亿元的实际纳税额,家世界集团可以在全国私企纳税榜单上高居“榜眼”,然而,由于家世界几十家分店分别纳税,纳税额没有被统一汇总,因此未入百强之列。其实,分别纳税正是全国绝大多数连锁企业的共同烦恼。不过可喜的是,如今他们在这方面的不利境况正在改变。记者在近日的采访中发现,随着国家相关统一纳税政策的出台,不少连锁企业已经从过去的各门店“分别纳税”走向了市一级的各分店“统一纳税”,初步尝到了统一纳税的甜头。

    “分别纳税”使企业陷入困局

    作为一种具有集约高效等突出优势的经营模式,连锁经营近年来格外受到投资者的青睐。不少商业企业采取连锁经营的模式,在短时间内实现了迅速扩张,如今跨区域经营的连锁企业已呈现出烽火燎原之势。

    然而,一路红火奔跑的连锁企业却遇到了“分别纳税”这一纳税方式带来的前进障碍。连锁企业主要涉及要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根据属地征收原则,固定业户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都要在企业所在地缴纳,这直接给跨区域经营的连锁企业带来了各地分店各地分别纳税的现实问题。其中对连锁企业影响最大的是企业所得税,因为如果盈利,则要按盈利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反之则不缴,不统一纳税各分支机构的盈亏就不能相抵。

    据一位业内人士分析,分别纳税最大的不利是税负比统一纳税方式下的税负要高。比如说,一家连锁企业有甲、乙两个分店,甲店盈利100万元,乙店亏损150万元,那么这家连锁企业实际是亏损了50万元,在甲乙两店统一纳税的情况下,该企业要缴的企业所得税是零;而在分别纳税的方式下,依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甲店则需要缴纳33万元的企业所得税,企业的总体税负自然就高了很多。

    “想想看,有多少个分店就有多少个纳税单位,这家连锁企业就不能在众多的新老店铺之间、效益好坏的店铺之间统算互抵盈亏,不仅增加了企业的整体税负,还影响了资金的有效运做,还会增加很多人力、管理等方面的成本。”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会长郭戈平告诉记者,对拥有成百上千个店铺的大型连锁企业来说,这种负担非常沉重,“分别纳税”已使连锁企业陷入发展困局,企业十分渴望纳税能够统一。

    “为解决连锁企业纳税方式问题,国家陆续发布了统一纳税相关政策。可以说,连锁企业的统一纳税之路从1997年就开始了。”郭戈平说。

    199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通知规定,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经报批后,可由总部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自愿连锁企业(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不变的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仍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郭戈平说,这是一项对连锁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连锁企业可以将企业的增值税进销项税额调控到最佳程度,平衡各分店的增值税税负。

    为进一步推动连锁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文件精神,2003年2月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下发《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除重申财税字[1997]97号文规定的政策外,对连锁企业的所得税缴纳问题也作了明确:对内资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从事跨区域连锁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连锁企业尝到统一纳税甜头

    国家明确了连锁企业有关统一纳税的政策后,各地也推出了相应的配套规定,不少连锁企业已尝到了“统一纳税”的甜头。12月10日,在位于天津市东丽开发区的家世界连锁商业集团公司总部,集团房地产财务总监倪泽告诉记者:“我们已经有近30家分店分别在3个城市实现了统一纳税。”

    家世界是一个拥有家乐超市、家居超市、配合超市的商业房地产等三种业态的连锁商业集团,1996年起步,目前已发展成为我国北方最大的商业零售企业,也是我国最大的民营商业连锁集团,在华北、西北等9个省市已开设了近60家连锁分店。

    “天津的21家店今年7月最先实行统一纳税,北京的3家店、西安的2家店今年9月紧随其后,唐山的6家店今年年底也可实现统一纳税。”说起统一纳税,倪泽非常兴奋。他告诉记者,在其他几个设有分店的城市,因为只有1家店,所以暂时不涉及统一纳税问题。

    据悉,今年7月,《天津市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纳税管理暂行办法》(津财预[2004]54号)出台。《办法》规定,天津辖区内跨区县经营的连锁企业,只要符合统一纳税条件,如要求统一纳税,经审批同意后,由其总部分别向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和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统一缴纳各项税收。家世界则是天津市第一家获准统一纳税的企业。

    “统一纳税的好处正不断显现,最突出的一点就是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企业的纳税成本也大大降低了。”

    倪泽说,首先,统一纳税前他们在天津的21个连锁超市(16个家乐、5个家居)分别归9个区的18个国税局、地税局管理,统一纳税后只归国税局直属分局和地税局直属分局管理,企业不用分头到18个税务局办理纳税手续了。其次,不用再重复处理同样的开票、付款、做账等业务了。以家世界的家乐超市为例,家乐在天津有16家店,每家店就有供货商几千家。拿可口可乐一家供货商来说,如果统一对16家家乐店供货,可口可乐就要开同样内容的发票16份;而家乐就要处理16份发票、做16笔收货付款业务。统一纳税后,同一笔供货业务,只需要处理1份发票、做一笔付款业务就行了。另外还节约了人力成本。原来天津区分部财务人员是79人,统一纳税后减少到了43人。倪泽乐观地预计,去年家世界集团销售额是52亿元,受此利好影响,今年集团的销售额估计将达60多个亿。

    在倪泽看来,统一核算前提下的统一纳税,也为连锁企业将来的信息化物流目标提供了一个整合资源的平台。同时,也不会再遭遇纳税大户无缘纳税排行榜的“尴尬”了。
    
    在采访中,天津的不少连锁企业都认为,统一纳税确实是个好政策,除了降低了整体税负、节省了纳税成本,还为企业发展增添了推力,同时也为国家涵养了税源。
    
    天津市国税部门提供的有关数据显示,受统一纳税利好政策因素影响,天津家乐福店和沃尔玛店都享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天津家乐福店去年的企业所得税是209万元,今年就减少到了88万元。
    
    “但是,目前这种办法只解决了在一个市范围内的统一纳税问题,并没有解决跨省跨区域统一纳税的难点,而后者对大型连锁企业的影响更大,我们希望今后连锁企业能够在这一方面获得突破。”倪泽表示。
    
    纳税方式也需细筹划
    
    作为一项优惠政策,连锁企业统一纳税的好处显而易见。中央财经大学税务教授梁俊娇告诉记者,除了可以调控增值税进销项,后延增值税的缴纳时间(统一纳税后,原先总部统一采购后向门店配送环节不再计算缴纳增值税,而后移为门店销售后总部计算增值税)外,明显的好处是总部与各门店间的盈亏能够相抵,避免了有的分店因效益好需要缴纳大量所得税,而有的分店因亏损难以为继现象的发生;如果总部适用所得税税率较低,还可以带来统一适用低税率的好处。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连锁企业实行统一纳税可能并不划算,需要认真分析,仔细筹划,以减轻企业税负,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据中央财经大学税务教授梁俊娇介绍,最近就有某地一家连锁超市经理向她咨询:如果统一纳税,公司是不是反而还亏了?这家连锁超市分店规模不大,是小规模纳税人,按4%的税率单独缴增值税,如果与总部统一核算统一纳税,就会变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税率,他问,这样公司岂不是会反而亏很多?
    
    对此,梁教授建议,在增值率高或由于进货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进项税额较小的情况下,该连锁分店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单独缴增值税确实更为合适。
    
    家世界集团税务部主管于宝华则针对此问题表示,这里还有一个毛利率临界点比较问题。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是就其全部销售收入按4%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就其销售增值部分按17%缴增值税,在销售收入相同的情况下,当商品毛利率超过23.53%(4%÷17%)时,小规模纳税人缴的税更少;反之,则是一般纳税人缴的更少。因此问题的关键是看它经营商品的毛利率情况如何。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梁教授提醒说,根据税法规定,目前对小企业实行18%和27%两档优惠税率,即纳税人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的,减按18%的税率纳税;超过3万元至10万元的,减按18%的税率纳税。而统一纳税后,由于应纳税所得额增大可能会导致企业适用基本税率33%,因此单个规模不大的小企业还是单独纳税合适。还有,如果分店处于所得税低税率地区(如西部地区、经济特区、技术开发区等),而总部处于所得税高税率地区,则汇总纳税后由于统一适用高税率将会导致企业整体所得税税负提高,因此,在各分店经营情况差不多的情况下,单独纳税就更有利。
    
    另外,对于涉及有条件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的连锁企业,在考虑纳税地点时也要认真比较。因为实行汇总纳税,很可能使其原先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各分部不能再享受这项优惠,从而导致税负提高。
    
    比如,有按一定比例安排“下岗人员”或“四残人员”打算的新办商贸企业,特别是新办超市,统一汇总纳税后可能会由于企业职工人数的变化而不再符合优惠条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的规定,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认定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统一纳税后,新办连锁分店下岗人员人数可能会因达不到职工总数的30%而无法享受到这一税收优惠。这种情况下,新办企业不如享受3年优惠后再谋求统一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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