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稽查

工资薪金支出的审查要点 


(来源:中国税收信息网 )

   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含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一)工资、薪金支出的形式 
1.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的企业,按计税工资规定扣除。所谓计税工资,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标准。从2000年起,财政部规定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为800元。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确需提高限额标准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 
实行计税工资、薪金办法的企业,其实际发放工资、薪金在计算工资、薪金标准以内的,可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工资薪金支出实行工效挂钩扣除办法的企业,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在工资、薪金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薪金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薪金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在实际发放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3.对饮食服务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4.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 
(二)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应注意的问题 
1. 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⑴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⑵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⑶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⑷各项劳动保护支出;⑸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⑹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⑺独生子女补贴;⑻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⑼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2.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不包括下列人员:⑴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⑵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⑶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3.在计算所得税时,当期在制造成本(制造费用、生产成本)中列支的“应付工资”视为当期全部进入损益。对于工业企业来说,如果期末“生产成本”、“产成品”账户无余额,则说明当期在制造成本中列支的工资因产品对外销售时,结转产品销售成本而全部进入损益;反之,如果本期尚有未完工的在产品,或者尚有部分库存产成品未销售出去,则说明当期在制造成本中列支的工资在计算利润总额时尚未得到扣除。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计算实际在成本费用中扣除的工资就十分困难。为了简化,在实际操作中,一般将本期在制造成本中列支的工资视为当期全部进入损益,然后按照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4.会计上提取工资时,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当月的工资在月末提取,在次月发放。本年度提取数,以“应付工资”贷方累计发生额为准,在考查当年度实发工资时,应注意考虑上年度12月份工资在本年度发放,以及本年度12月份工资在次年发放的情况。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常常会因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使得当期应付工资得不到全额发放,造成“应付工资”贷方余额越来越多,当企业资金充裕时,企业会补发以前月份(年度)欠发的工资。如果本年度发放的工资超过了当年的提取数,则说明动用了以前年度的工资结余。对于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来说,由于以前年度的提取数大于实发数的部分,在计算所得税时已作过纳税调整,因此,本期动用的以前年度工资结余应作纳税调减处理。而对于实行计税工资的企业来说,一般只考虑当期“计税工资标准”、“实发数”、“提取数”三项指标。 
5.计算计税工资扣除限额时,一般按平均职工人数计算。如果企业的临时人员较多,而临时人员大多为季节性用工人员,在计算计税工资扣除限额时可以按实际在岗月份分别计算,然后累计相加。 
6.会计实务中,“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也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由于在建工程完工后,将转入固定资产,这部分工资最终会以折旧的方式在税前扣除。如果在计算工资扣除时,已将在建工程人员工资扣除,则会出现重复扣除的情况。例如,本期提取工资120万元(其中在建工程人员工资5万元),提取数等于实发数,计税工资标准为130万元。如果本期税前扣除120万元工资(含资本性支出5万元),则会造成5万元工资在今后固定资产折旧时重复扣除。因此,在计算税前扣除工资时,应将在建工程人员工资剔除,即本例应调增5万元。 
(三)“应付工资”审查要点 
“应付工资”科目集中反映了企业应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即构成职工工资总额的内容,都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但企业发生的和职工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医药费用、福利补助费用、支付的退休费用(或社会劳动统筹保险费用)不在“应付工资”科目核算。 
该科目核算企业应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不论其工资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通过该科目进行归集、核算。“应付工资”科目的贷方,反映应付职工的工资总额,借方反映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账务处理: 
向银行提现金准备发放工资时, 
借:现金 
贷:银行存款 
支付职工个人工资时, 
借:应付工资 
贷:现金 
发放工资时企业代扣或应扣款项, 
借:应付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 
月末终了,将本月应发工资进行分配, 
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 
产品销售费用 
应付福利费 
其他业务支出 
在建工程 
贷:应付工资 
为了便于职工工资的合理分配和工资性费用发生的归集,在会计核算上应在“应付工资”科目下设置应付工资二级明细科目和编制登记相应的“应付工资明细表”。同时企业的劳资部门还应根据会计核算和工资管理的需要,按照职工的类别、工龄和岗位部门设置“工资登记卡”等基础资料、档案。 
审查要点如下: 
1.检查应付工资发生额是否正常 
首先结合企业“应付工资”账户的每月借方发生额在月份之间进行对照、分析,看企业每月的工资发放是否均衡、合理,对月份间工资的发放出现变化异常的,应根据每月的“工资结算表”进行比较是否正常,有无异常情况。 
2.掌握确认企业实行的工资形式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发展的逐步完善。工资制度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现有经济环境下,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得到了充分的发挥和调动,与之相适用的企业支付职工的工资形式也多种多样。因此,在对企业“应付工资”科目进行纳税检查前,必须要详细审核了解企业实行何种工资方式,并调阅有关审批文件,为进一步开展涉税检查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目前,涉及的企业工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计税工资方式;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方式;提成工资方式等。 
3.按不同工资形式审查 
实行计税工资方式 
企业支付职工劳动报酬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其计税工资的月最高限额不得突破960元/人,其实际发放的工资低于规定限额的,则按实列支并扣除。 
⑴重点检查其实发工资是否突破规定的限额标准; 
⑵重点审查标准工资与实发工资有无差额,是否有“应付工资”贷方长期有余额的现象,对据实列支计税工资的长期挂账差额部分经检查后,应及时调整当期收益; 
⑶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虚列、虚报计税人员名额,从而造成虚列工资,扩大成本、费用的行为。必要时还要结合审核“工资卡”、“职工花名册”或到劳资部门查询,从而查明企业是否存在多发工资的问题。 
上述⑴-⑶的检查,应结合一定时期以内企业每月发放工资的“工资明细表”进行纵向对照检查,并可到企业劳资部门审核“职工花名册”进行横向检查。 
实行“工效挂钩”工资方式。 
⑴重点检查其计提的工资总额是否报经有权部门审批,并是否已报经主管税务部门备案,提取的工资总额是否遵循了“增人不增资,减员不减额”的原则; 
⑵检查企业工资总额的提取和发放是否符合“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规定,有无超标准、超规定提取了工资总额; 
⑶对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除重点检查企业的工资总额是否突破包干基数外,还应重点审核企业有无多渠道、多形式变相发放职工工资的行为。 
实行提成工资方式。 
目前采用提成工资形式的单位,较多集中在饮食服务企业。检查的重点应放在其提成工资的基数和提成比例的核定是否报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批,有无人为降低基数或提高提成比例而多列支工资的现象存在。 
4.审查应付工资的真实性 
⑴虚列工资。审查企业有无将不属于本单位职工的工资列入本企业的工资支出。 
⑵列支非生产性人员工资。企业有无将福利部门、从事工程建设的人员工资错误的分配进入生产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支出。可采用“反查法”,即首先了解掌握企业福利部门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了解掌握企业从事基建工程和固定资产安装、清理人员的状况,然后核对“工资分配表”;同时将“应付工资”科目贷方的金额与“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等科目的借方发生额进行核对,从而进一步查明企业福利部门、从事基本建设项目人员的工资,有无挤入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或费用以及其他业务支出。 
⑶重复列支工资。企业有无既从“应付工资”提取分配进入成本,在发放工资时又从生产成本、费用再次重复列支工资,扩大生产成本、费用的行为。 
最后,还应广泛地结合对企业“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产品销售费用”、“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等科目的借方发生额,逐笔重点审查,找出企业存在的多渠道、多形式发放工资性的费用支出,为切实反映企业的工资总额的确定,提供准确的依据和数据。 
(四)案例 
注册税务师姜某受托审查某企业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审查发现,“应付工资”账户全年提取工资610万元,实发工资560万元。进一步审查发现, 该公司将企业福利部门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的工资也通过“应付工资”账户核算,合计提取这部分人员工资32万元,当期实际发放32万元。另外在“管理费用”账户直接发放的误餐补贴10万元未通过“应付工资”账户核算。经核实,计算计税工资的职工为数为500人, 当地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为960元/人/月。 
要求:对照有关税收法规,计算该公司当年度计税工资纳税调整额。 
分析: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的离退休人员的工资以及企业福利部门人员的工资,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但对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等“三项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计税工资标准:500×960×12=5760000(元)= 576(万元); 
该公司全年应计的工资总额为:610-32+10=588(万元)>576(万元); 
实际发放额:560-32+10=538(万元)<576(万元); 
税法规定,对实行计税工资的单位,如果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额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按计税工资标准扣除;如果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额低于计税工资标准的,按其实际发放数额扣除。因此,该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只能扣除538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88-538=50(万元)。


阅读次数:1454

税收法规

更多 >>

税务实务

更多 >>

财税新闻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