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22日,浙江省金华市地税局稽查局收到福建省松溪县地税局稽查局发来的协查函,要求对松溪县某电力公司2003年6月支付给金华市某设计院勘探队的30万元设计费用的真实性进行协查。协查函称,金华的勘探队收到30万元的设计费用后未向对方开具发票。
假如事实成立,那么金华市的这家勘探队就存在设立账外账偷税的可能。由于单笔金额较大,协查函提供的线索引起稽查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核实情况。
当检查人员来勘探队向负责人沈某说明来意后,沈某怔住了,怎么也想不起自己和福建的电力公司发生过如此大笔的业务。他连忙叫来公司财务人员,对2003年6月的银行资金往来进行查阅。财务人员查阅后确认,2003年6月公司确实收到过从这家福建电力公司汇来的30万元资金,凭证上注明是张某的还款。沈某一听,马上反应过来说:“是有这么一笔钱,但并不是设计费,而是张某欠勘探队的30万元借款。”
沈某说,1997年12月,当时还是磐安县某水电站负责人的张某,由于开发电站资金短缺,向勘探队借款40万元用于电站开发,协议约定一年后归还。1999年11月,张某以磐安某水电站的名义归还借款10万元,后由于资金紧张,剩余的30万元一直未还。2002年,张某到福建开发水电,与他人合股成立了一家电力公司,张某控股,任公司董事长。2003年6月,这家公司向金华勘探队汇款30万元,作为归还以前年度的借款。因是还款,金华的勘探队无需向其开具发票。
张某见此事有机可乘,就玩起了花样,把内容是还款的资金作为设计费用列入成本,虚列30万元费用,偷逃企业所得税99000元;同时张某将公司资金用于归还其个人的借款,也侵占了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