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含山县国税局对某瓷业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进行了补税、罚款处理。
2004年五六月间,含山县国税局稽查局相继收到安徽省国税局稽查局2份协查函,要求对合肥市新鹤鸣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已失踪)开具给含山县某瓷业公司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协查。
经内查外调,含山县国税局发现某瓷业公司虽然发生了相关业务,办理了货物入库手续,但货款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了巢湖市鹤鸣电脑复印服务部,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却是由合肥市新鹤鸣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代开,明显属于取得第三方虚开发票行为。
这种情况立刻引起了含山县国税局的重视。含山县国税局决定对瓷业公司取得合肥市新鹤鸣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检查。
经全面检查,税务机关发现,除上面2份发票外,该瓷业公司2004年还取得合肥市新鹤鸣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代开、但业务与巢湖市鹤鸣电脑复印服务部发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同时,税务机关发现,2002年~2003年两年间,该瓷业公司取得合肥市新鹤鸣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货款均以现金支付,但付款对象不明。检查人员到巢湖市鹤鸣电脑复印服务部调查询问证实,付款对象均为鹤鸣电脑复印服务部。
原来,巢湖市鹤鸣电脑复印服务部与合肥市新鹤鸣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分别由兄弟二人开办,但巢湖市鹤鸣电脑复印服务部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与瓷业公司发生业务后,便交由合肥市新鹤鸣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查,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进项税额5512.3元。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