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浙江省常山县国税局对该县某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进行了税收调整,调增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24740.23元,补缴入库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338164.28元。
在2003年度反避税调查审计工作中,税务人员发现该企业销售利润不正常,其免税期平均利润率为19.6%,减半征收期平均利润率为10.3%,2002年进入全征期利润率仅为1.42%,而当年销售额却比上年增长了58%。据调查,该企业产品生产工艺、市场份额稳定,一直以来未发生影响生产经营的重大事件。结合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审核评税,税务人员初步认为该企业存在避税嫌疑。
经过进一步调查得知,该企业销往关联企业的产品价格普遍比销往非关联企业的价格低。企业解释的原因是由于产品等级不同造成价格偏低。但实际上,通过税务人员深入企业财务部门、管理部门、车间、仓库实地察看,并听取有关人员的情况介绍和问题解释、说明后,证实该企业产品入库、产品销售均未明确标明等级,也并未按照其所述的4个级次分别进行财务核算和产品管理,而且其所述的分级也无一定的依据和标准,因此不能作为其价格合理的解释依据,同时企业也提供不出其他能够说明其价格合理的证据资料。
通过实地审计、调查取证和测算、论证、比较分析,税务人员拟定了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进行调整和按净利润法进行调整两套方案。考虑到企业实际情况,在第一套调整方案中对该企业销售给独立企业间的销售价格进行了月加权平均,按照月平均加权价格计算其应调整的销售收入。
调整方案拟定后,税、企之间进行了会谈,税务人员告知企业税收调整的两个方案和相关法律依据。双方经过多次商谈,最终该企业同意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调增销售收入1024740.23元,补缴外资企业所得税338164.28元。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