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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在假合同中的税款 

   不久前,河南省郑州市国税局稽查局接到了一封举报信,反映郑州市某保险公司虚假租赁汽车,多列支租赁费,从而偷逃企业所得税。

    稽查人员来到举报信所涉及的汽车经营公司。通过检查上百本的发票,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开给某保险公司汽车销售发票十余份,证实某保险公司确实从该公司购买过汽车。

    根据举报内容,以及从该汽车经营公司查到的线索,稽查人员将检查重点放在保险公司“固定资产”和“经营费用”两个科目上。

    稽查人员查阅了固定资产账簿,未发现有汽车购置费用列入,而在其“经营费用”下属的十几个项目中,租赁费用的数额较大,情况有些异常。

    稽查人员随即让某保险公司提供经营费用账簿。通过对凭证的检查,果然发现有两张凭证分别列支汽车租赁费397万多元和30万元,而且,凭证背面附有某保险公司向该汽车公司付款的转账支票。单从账簿和资料看,某保险公司没有丝毫问题。难道举报不实?

    稽查人员决定再回汽车公司检查。稽查人员首先察看了这家汽车经营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在经营范围一栏,没有发现汽车租赁项目。稽查人员又询问了该公司的财务人员和业务人员,结果也证实,该公司从未开展过租赁业务。但是,在该公司的“销售明细账”中,稽查人员却查到了某保险公司共从汽车经营公司处购买58辆桑塔纳汽车,且支付的全部是购车款,而非租赁费的事实。

    那么,某保险公司怎么会有汽车租赁业务的全套正规手续呢?

    稽查人员通过询问汽车公司的知情人员,了解到汽车租赁合同是编造的。

    原来,某保险公司为了达到多冲减利润少缴所得税的目的,向汽车公司提出“造假”要求。汽车公司销售人员认为,某保险公司的购车数量大,为了追求销售业绩、销售利润,在公司财务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合谋编造了汽车租赁合同。随后,某保险公司用此份合同,骗取了汽车租赁发票金额达400多万元。并在账上堂而皇之地虚列400多万元的租赁费。

    至此,税务稽查人员揭开了某保险公司造假的面纱。经计算,某保险公司虚列400多万元的租赁费,少缴企业所得税140多万元。

    会不会还有其他问题?稽查人员决定对某保险公司作进一步调查。

    这家保险公司作为省级保险公司,业务量大,核算复杂,仅凭证就有100多本,账本有一尺多厚。而且,会计核算全部采用电算化,会计科目繁多,全部采用数码代替,会计凭证摘要栏非常简单,检查起来很不方便。税务稽查人员克服重重困难,从总账和年度财务报表入手,结合金融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重点检查“费用提取”和“费用列支”等容易违规的科目。结果发现,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住房周转金”、“住房损失”数额较大,非常可疑。通过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并查阅账目,又查明这家保险公司少缴税款201万元。

    案情终于水落石出,郑州市国税局对该保险公司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的处理和处罚决定。

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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