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地税局在对一新办的工业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对已使用的土地都按时缴纳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未开发使用的闲置土地却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于是责令其对未开发使用的这部分土地缴纳土地使用税,而企业却认为这部分土地并未使用,不应纳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征用的耕地,自批准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使用土地数量减少,自土地使用权转移的次月起,对减少部分的土地停止纳税。另外,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犤1988犦015号)的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由此可见,所购土地不管使用与否,都应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