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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误餐”发补助 必须代扣个税 

  近日,某县地税局在对一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按月向每名职工发放的误餐费200元,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于是,责令该公司补缴税款及罚款2000元。 

  其实,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82号)规定:不征个人所得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而现在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的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等,则不属于规定范围内的“误餐补助”,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严格地讲,单位发放的误餐补助不应该是人人均等,在财务处理上也应该分别记账,扣税的误餐补助应该纳入奖金或津贴范畴。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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