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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国家税收迎来了春光灿烂的艳阳天,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良好环境正在形成。但我们仍然不能忽视,一些私欲膨胀、见利忘义的纳税人以更为隐蔽、多样、复杂的手法进行着偷税、逃税、骗税的违法行为,他们多采用销售不入帐、设置帐外帐、恶意注销、坐收坐支现金,甚至销毁证据等方法逃避缴税,使国家税收蒙受巨大的损失。因此,必须严肃查处,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为依法纳税者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条件。而严肃查处的重要前提是税务稽查办案的证据收集和固定,笔者认为,努力提高稽查办案收集和固定证据的能力是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关键所在。
思考一:当前我们在税务稽查工作尚存在证据意识不强,操作不规范的客观情况,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在查帐过程中,对不能提取原件的有关帐目、凭证进行复制时,复制内容不够全面:在复制有关帐目、凭证时没有复制时间、地点、复制人员、复核人的签名等有关内容;在提取有关的收据、发票、物品等其它证据时,不办理提取手续或手续不完整,有时甚至拿了材料就走,以至无法证明材料的来源,使被复制、复印、提取、扣压的材料缺乏证据效果,无法在案件中起证明作用。
二、在稽查中发现与案件有关的财务处理情况、凭证号码、会计分录、报表等不能认真完整清楚地记录在稽查底稿中,仅仅简单潦草地记上几笔,又不与被查单位财务人员复核稽查底稿,没有复核人签名等。
三、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对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证词、陈述和申辩不注意,不做调查记录或调查记录形式不规范,需要的情况和证词不能完整地记录下来,无关的话记了一大堆,不能反映案件的全部事实情况。
笔者认为,税务稽查是查处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等涉税违法行为的重要工作。因此,在稽查工作中,必须十分重视和加强证据收集意识,把收集合法有效的证据和固定这些证据,作为稽查工作的重点,随着《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新《征管法》以及新《征管法实施细则》等法律的相继出台,加强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就显得更为重要。
思考二:新时期的证据形式比以前更复杂多样,如录像录音资料的证据提取,电脑磁盘资料的复制等,需要稽查人员加强对证据的不断深入的研究,才能保证稽查工作的高质量。但以下三个方面也不能忽视,必须一丝不苟地做好。
一、对查办案件中需要提取的账目、凭证、报表及其他书证和物证,能提取原件的尽量提取原件,不能提取原件的,有关书证材料可以复印、复制。复制时应注意全面真实反映原件的原貌,、无论是复印或复制的材料,都必须有复印、复制的时间、地点、原件保管人、证据提取人的签名或盖章。对不能提取,又不能复制或不易管理的书证或物证,可以采用拍照或录像等形式固定证据。
二、稽查中应认真详细地制作稽查底稿,由于税务稽查案件的特殊性,所查纳税人的帐簿凭证量大,检查范围广,涉及年份长,因此有时无法对大量的帐簿、凭证进行复制,只能详细记录在稽查底稿中,稽查底稿的重要性可想而知。因此稽查底稿的记录要翔实,要能反映并证明事实情况,记录完毕应请财务人员核实无误后签名并盖公章或财务章。三、需要制作当事人陈述、证人笔录的,在形式上应有两名调查人员在场,笔录采取一问一答形式,笔录中有关人员的陈述应采用第一人称“我”的叙述形式,并且必须注明制作笔录的时间、地点,当事人阅读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并捺上手印,调查人员和记录人也应在笔录上签名。
思考三:由于纳税单位和纳税人的情况各异,能作为证据来源的也各不相同,因此,以下三点在证据的收集中必须引起重视:
第一,尽可能收集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可以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真实性的证据。在涉税案件中,直接证据主要包括记载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行为的各种凭证,例如发生销售而未人账申报纳税的开给购货方的发票等。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者在案件事实直接作用下形成的证据。在涉税案件中,原始证据主要有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的各种账簿凭证、发票、纳税申报资料等原件。直接证据最具证明力,原始证据最具客观真实性和合法性。因此,在税案调查中,稽查人员应尽可能地收集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
第二,注意收集间接证据和派生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需要借助于其他证据支持,方能对待证事实产生证明作用的证据。例如有关财务人员、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材料、询问笔录、经济合同、银行收支凭证等。派生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中衍生出来的证据。在直接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应积极寻找间接证据和派生证据,以补充直接证据不足。在上述案件中,稽查人员在无法取得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应从外围调查,收集用电量的证明、购货方的证明、生产工人的证明等证据。
第三,同时收集本证和反证。
本证是指,为支持和证明自己所提主张的证据。反证是指,当事人为反驳对方主张所提出的证据。收集反证并且排除反证,是对本证真实性和可靠性的验证。
思考四:取证的目的在于税务机关的依法行政,因此,合法的取证,才能行使税务行政处罚权,才能有力打击愉逃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取证过程中必须牢牢把握好合法关:
首先,税务案件证据来源要合法。税务案件取证是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的重要手段。从来源上可分为外部证据和内部证据,外部证据是税务稽查机关对纳税人、税务案件当事人有关纳税情况调查时取得的证据,如财务会计核算资料、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协议、中介机构取得的评估报告、现场勘验笔录,以及知情人的证人证言、谈话询问笔录等等;内部证据是指在税务机关内部取得的与纳税人、税务案件当事人有关联的证据资料,包括纳税人应缴纳的各种税款的纳税申报表和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各种财务会计核算报表和税款缴纳情况登记表,以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税务稽查常见的起因是举报,但举报材料不能作为税务稽查的证据。
其次税务稽查取证方式要合法。税务稽查的取证必须坚持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这是因为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主体无明文规定的行政行为违法,民事主体无明文禁止的行为则合法。”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行政主体可以作为的,行政机关不能实施,若实施了就是违法,违法取得的证据当然无效。要严格区分税务稽查与司法搜查的界限,税务稽查是在纳税人配合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就法律授权的检查项目和范围进行检查:而司法搜查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有确凿证据认为纳税人有重大犯罪嫌疑的情况下,而对其生产经营场所和住所进行强制搜查。《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八条只授权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所以在没有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强行搜查和秘密侦察得来的证据为非法,非法取得的证据即为无效。例如在纳税人、当事人不同意配合的情况下,税务稽查机关强行打开保管账簿凭证资料、商品货物的橱柜、仓库进行纳税检查属搜查行为,这是税务稽查机关超越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的行为,属于非法行为,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当然无效。
再次税务案件稽查取证的期限要合法。这个期限应该是在税务稽查机关下达《税务稽查通知书》之后,并在纳税人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之前。这是因为《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都规定在行政当事人提出复议或诉讼以后,调查机构无权自行向纳税人和其他证人取证,用此类方法取得的证据无效。在税务稽查机关正式下达《税务稽查通知书》之前,由于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取证是属侦察取证。侦察取证的权力是国家授予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的,税务机关无此权力。因此税务机关通过侦察取得的证据应属非法取证,取得的证据当然无效。
最后税务稽查取证的内容要真实合法。证据必须能够真实反映客观事实,能够再现过去发生的事情。税务稽查中的举报材料,是启动稽查程序的一项较为常见的起因,但从其来源和内容看无法作为稽查中的证据。举报材料是否真实,是需要稽查人员通过调查加以证实的。所以,合法的证据是稽查人员在调查中收集的。此外,纳税人、当事人出于扩大其社会影响,通过媒体向外界公布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数据,不能作为稽查工作的证据。因为纳税人、当事人不需要为上述活动承担法律责任,所以不能作为税务稽查机关作出税务行政处理的依据。《行政诉讼法》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都要求税务行政处理文书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数据准确、资料齐全,否则行政复议机关和司法机关不予法律上的支持。
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日新月异,作为国家税务机关的稽查人员,应当为国家税收保驾护航,为依法纳税者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因此,必须练好稽查办案收集和固定证据的基本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