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同时明确,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包括银行账号、生产经营、金融、财务状况等。
一、保护纳税人商业秘密的必要性
保护纳税人权利的需要。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是平等的。税务机关如果侵害了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就打破了这种权利义务的平衡,造成实际的不平等。
促进公平竞争的需要。商业秘密作为纳税人参与竞争的筹码和手段,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如果被泄漏,必然会严重影响公平竞争,使纳税人因此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维护纳税人隐私权,尊重个人权利,促进个人获得生存与发展的基础。
维护正常法治经济秩序的需要。
二、对纳税人商业秘密的保护
完善税收法规。一方面是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另一方面,是完善以商业秘密保护为核心,由税法、商法、民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法律构成的纳税人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
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过程中,采取措施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存在于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工作过程中。税务机关应在以下具体业务工作中注意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
税务公开和税务宣传工作。其内容直接面向社会,直接信息或逻辑信息,可能涉及纳税人的商业秘密。
电子政务或电子化服务工作。网络是目前世界上信息量最大、速度最快的媒介,税务部门在电子政务或电子化服务工作中,容易泄漏纳税人的商业秘密。
税款征收程序。在工作中的文件流转上,容易增加知悉纳税人商业秘密的人员。
在行使税收征管职权时,尤其是行使税务检查、税源监控职权时,直接了解纳税人的商业秘密,既要有专人负责,又要有专门的保密纪律。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