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一封举报信寄到了江苏省高邮市国税局,来信反映高邮市某食品厂销售不开票、不申报,有严重的偷税问题。
接到举报后,税务检查人员对这家食品厂进行了专案检查。通过对企业的账簿、凭证及相关的纳税资料的全面检查,检查人员未发现企业有偷逃税款的迹象。是举报有误,还是纳税人藏而不露?
税务检查人员决定调整一下检查思路。他们分析,食品销售有相当一部分是销售给私营企业以及个体户,这一部分肯定有不开发票的。然而,从该企业销售收入的账面数、开具发票金额以及申报销售收入的金额,检查结果都是一致的。难道该企业的纳税意识真的很高吗?销售给私营企业以及个体户的食品全部开具了发票并申报纳税?
带着这一疑问,检查人员决定从原始的凭证入手。他们调出了该企业的产成品保管账,以及产成品出库单存根。经核对其数量、金额和结转销售的数量、金额是一致的,但在核对其产成品出库单时发现,每本存根的号码有断号现象。再仔细检查存根有松散现象,很明显有整份抽出的痕迹。发现这一问题后,检查人员立即找到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在检查人员的说服教育下,该企业不得不将抽取隐藏的出库单交了出来。
经查,这一部分未入账的销售数量为291178.5公斤,按照当期同类商品售价计算的销售收入为58.59万元,应补增值税款9.96万元、所得税19.33万元。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所得税暂行条例》及《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高邮市国税局稽查局对该单位作出追缴税款、滞纳金,处以两倍罚款的处理决定,并按规定将此案移送司法机关。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