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私营纯净水厂,自1999年开始,企业的所有账务处理及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务均全权委托当地一家税务师事务所代理,在纳税方面一直没有出现过任何问题。2002年9月,该税务师事务所将原来为该厂办理各项事务的老税务师换成一个年轻的税务师。这位年轻的税务师到任后,为了显示自己的“实力”,先后玩了几套“节税”方案。在前不久的一次税务检查中,当地税务机关发现了问题,并定性该企业2002年11月偷税近8万元,向该厂下达了补税、加收滞纳金和对所偷税款处1倍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而该厂厂长则认为,主观上,他本人并没有产生过“偷税”的想法,之所以造成少缴税款,完全是这位年轻的税务师造成,不应对该厂加收滞纳金和罚款。请问这种情况下,该企业能免予处罚吗?
答:《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对此明确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如果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责任在于税务代理人,则税务机关对其处以罚款,并对纳税人补税、加收滞纳金,而不对纳税人处以罚款。
来源:中国税收咨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