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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长期挂账 只为逃避税收 

 

    被查单位:江西省龙南县某稀土矿

    稽查单位:江西省龙南县国税局稽查局

    基本案情:江西省龙南县某稀土矿,为从事稀土生产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日前,税务稽查人员对该矿2002年度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日常稽查,在对其提供的总账、明细账及有关报表资料进行了详细检查核对之后,没有发现问题。但稽查人员却对该企业2002年1月预收广东某公司稀土货款20万元长期挂在预收账款贷方产生了怀疑。为什么对方会平白无故电汇一笔货款给该矿,而该矿一年多的时间没有发货给对方呢?于是,稽查人员对企业销售费用的有关单据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查,发现该矿运杂费单据中有运输发票一张,发票上注明2002年2月26日送20吨稀土给广东某公司,同时附有产品出库单(运费结算联)一张,产品出库单上注明的购货单位也为广东某公司,同时,在差旅费单据中也发现了该矿销售人员押运稀土到广东某公司的差旅费报销单。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该矿财务人员不得不道出了货款长期挂账的秘密。原来,该稀土矿与广东某公司签订了一份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合同,广东某公司先预付货款20万元,余款待该公司收到货物后再支付。2002年1月9日收到广东某公司预付货款后,该矿即将20吨货物全部发出。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该笔业务应于货物发出时即2002年1月份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计缴增值税,但该稀土矿以广东某公司违约,至今未将剩余25万元货款付清为借口,未及时将该项已实现的销售收入记账,也未计提销项税额65384.62元申报缴纳,企图逃避国家税收。

    处罚决定:本案中,龙南县某稀土矿实现销售而在账簿上不列收入,应提未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有关规定,税务机关认定该矿的行为是偷税,除责令该矿补缴增值税65384.62元外,还按规定加收了滞纳金,并处所偷税款0.5倍的罚款。

    稽查建议:在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采取各种方法促销,货款结算方式多样,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部分货款难以收回的现象。某些企业以此为借口,无视税法中有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不及时将已实现的销售收入列账,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针对这种情况,稽查人员应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要敢于质疑,善于逆向思维,注重调查取证;要加强对企业账面反映的异常数据的审核,特别是对各种往来款项、存货等项目的可疑数据要善于追根问底,从蛛丝马迹中辨别出偷税行为;要善于因素分析,从事物的因果关系中梳理出经营业务的反常行为。

(中国税务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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