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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乙为某地两个体经营户,两人均未办理税务登记便开业经营,当地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后对甲罚款300元,而乙因为是某税务干部的亲戚未被处罚,甲对于自己的处罚毫无异议,而对税务机关未处罚乙不服,隧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税务机关对乙进行处罚,以消除不公。法院未予受理。
我们来分析当地法院未予受理的理由。
1、从本案诉讼主体来看,甲不具备本案原告的资格。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而人民法院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甲未办理税务登记,明显违法,且其对于税务机关对自己的处罚毫无异议,而税务机关是否对乙处罚对甲来说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因而甲不具备本案的原告资格。
2、从本案诉讼客观方面来看,税务机关未对乙处罚的行为对甲来说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未侵害其利益。《行政诉讼法》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人或组织的权益。本案中税务机关是否对乙处罚对甲的权益来说毫无影响。因此税务机关未对乙处罚的行为对甲来说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3、从诉讼范围看,甲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的诉讼: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诉讼。可见,甲要求税务机关处罚乙的请求明显不属于此范围。
那么作为弱势一方的甲该怎样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利来消除这种不公现象呢?
甲可以通过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督程序,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监察机关等来检举、揭发,要求该行政机关消除不公,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