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鞍山市局稽查局在实际的税务稽查中发现,部分纳税人已改变过去的“就账论账”——在账务处理上少转或晚转收入、白条子列支费用成本等旧方法,而是采取取得收入根本不入账、非法取得真正发票列支虚假成本费用做假账、进行账外经营、资金体外循环等手段偷逃税款。产生上述情况的原因包括:
一是受利益驱动,部分纳税人铤而走险。近年来,大部分企业进行了股份制改造,民间资本比重增大,同时产生了很多私有制性质的个人独资企业,税收直接影响到投资人的经济利益,在这种情况下,部分纳税人做假账隐匿收入进行偷税,以获取非法的高额利润。
二是自觉纳税的社会氛围尚未形成,部分纳税人抱有“侥幸”的心理。由于对偷税行为的惩处还不够严厉,纳税人对依法诚信纳税的遵从度不高,往往存在“侥幸”心理不缴税或少缴税,待检查出来再予补缴。有些纳税人被查处后,不引以为戒,而是采取更加隐蔽的手段,大肆偷税,以弥补被查处的“损失”。
三是金融监管制度滞后于税收征管要求,为部分纳税人账外经营提供了可能。由于金融监管手段滞后,缺少在企业经营中个人银行信用卡的使用管理办法,现金交易失控,为部分纳税人通过现金交易或银行信用卡交易获得生产经营收入提供了条件,使企业能够进行账外经营,致使检查人员往往无法进行资金跟踪,无法取证,税款流失严重。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
一、金融部门应尽快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大金融监管力度,从资金源头上对纳税人的资金流向进行监控和反映,控制现金总量和加强个人信用卡管理,关上纳税人账外经营的资金方便之门。同时,税银之间应建立共享的资金信息网络,使税务部门可以及时、准确地掌握企业资金的进出流向和总量,
实现有效税收监管。
二、赋予税务检查部门更加刚性的执法权力,加大对企业账外经营偷税的打击力度。由于税务检查部门在查处企业设假账偷税过程中,在企业拒不配合、又没有发现假账的情况下,缺少留置、搜查等刚性手段,往往使检查陷入停置状态。而请求公安部门的配合又需要一套程序和手续,容易使不法纳税趁机转移证据。建议相关部门在现在的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基
础上,研究赋予检查部门必要的搜查等采集证据的手段,保证检查的刚性。
三、注意发现、归纳纳税人偷税的新情况、新动向,找出税务稽查的突破口。把对“设假账偷税"的检查做为专项检查的重点之一,集中精干力量查深查透,抓住偷税典型,出重拳、下猛药。对发现的问题从严、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形成对此类偷税案件的强大威慑力。
四、做好税法宣传和案件举报管理工作,深挖案件线索。设假账偷税的纳税人往往表面上会计核算非常“规范",纳税非常“主动"。如果不能“摁住"企业的偷税证据,只“就账论账”,无法发现偷税问题。因此,加强税法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公民的纳税护税意识非常必要,鼓励公民举报偷税违法行为,
扩大发现案件线索的渠道。
来源:鞍山市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