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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税务检查援助制度提高税收服务品位

 ( 2005-04-05  中国税务信息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第八条第一款又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作为国家税收的法律、行政法规,需要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共同遵守,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就是其知道税法、了解、熟悉和掌握税法。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多税种复合型税制,且目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属于逐步完善阶段,为了便于操作,各种补充文件、司法解释越来越详细、越来越复杂,不要说纳税人无法全面了解,就是税务人员也不一定熟悉和掌握,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开展税法宣传尤为必要。 

    税务稽查是税务部门的重要执法机关,担负着执行国家税法、维护国家税收安全、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重任,但稽查部门同时也是税务机关对外的重要窗口之一,有义务向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近年来,各地的税务稽查部门相继开展了“阳光稽查工程”,实行查前告知、查中监督和查后服务,自开展这项活动以来,应该说取得了很大成效,主要体现在稽查执法的各个环节更加透明,稽查人员的执法服务意识明显增强,通过查前告知和查后服务,在客观上消除了纳税人对税务稽查的对抗情绪,促进了纳税单位与税务稽查的“鱼水关系”,从而使税务部门的执法、服务品位得到了较大提升。但在税收检查过程中,还有相当一部分纳税信誉好,年销售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由于不熟悉税收法律及行政法规,导致被税务部门施以行政处罚,一部分纳税大户不能享受相应的纳税信誉等级。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在税务部门实行税收检查援助制度。其方法是在税务部门进行税收检查前,对那些纳税信誉好,财务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实行查前知照,在规定的自查期限内,应纳税人要求,由税务部门无偿提供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税收检查等方面的业务辅导服务,实行自查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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