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现行税收征管改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强
化税收征管,防止税收流失,促进依法治税。要正确理解和把握“重点稽查”的含义,必须与依法治税工作和整个税收征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第一,税务稽查的工作重点是促进依法治税环境改善、树立税务机关执法威严。依法治税是税务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根本目标,也是对税务工作的基本要求,作为税务行政执法权力相对集中的税务稽查工作更应时刻体现这一目标和要求。为配合我国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需要大量的财政收入作保证,这也给税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近几年来,税务稽查直接查补和稽查效应所产生的间接增收为增加税收收入做出了一定的贡献,成为促进组织税收收入工作的重要手段。因此,极易产生把税务稽查作为增加税收收入的工具或作为税收收入‘‘调节器’’的错误认识。事实上,税务稽查的重要职责始终是为了打击税务违法行为、促进依法治税环境的改善、为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的税收环境、使国民经济沿着健康的轨道长远发展下去。在税收任务形势严峻的情况下,绝不能把税务稽查作为增加收入的手段。
第二,在税务机构内部设置上,征收机构与稽查机构关系尚未理顺,分工不尽合理,也制约了稽查作用的发挥。征收、稽查机构的分设,最根本的是要体现分权和制约,体现行政执法的刚性和力度,体现税法的严肃性。稽查机构分设十多年的实践,证明这一思路是完全正确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目前的税务机构设置及其操作,还存在一些亟待改进的地方,如征收机关与稽查机关的关系没有法定化;征收机关与稽查机关没有从根本上形成相互制约、互相监督的机制;税收管理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处罚不力的现象。
狭义地理解,税务稽查的职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检查;二是对税务征收机关征管质量的检查。稽查部门“外反偷骗、内防不廉”是监督职能的双重内涵。稽查部门与征收部门有着相互制约的关系,征收部门履行检查纳税人的职能,实际上也就摆脱了稽查部门对它的制约和监督,使得稽查机构成为沙漠之塔。税务征收机关行使税务检查权力,实际上是行使系统内的(狭义的)综合执法权。综合执法权作为特定历史时期的特定产物,对于国家法治、税收法治日益完善的今天,综合执法的局限性、不规范性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已暴露得愈来愈明显,这与依法治税的根本指导思想是背道而驰的。税务征收机关履行税务检查权力,就如同司法机关中的检察院同时行使起诉权和不诉权一样,失去了必要的制约和监督。税务征收分局履行检查职能,它是沿袭了计划
经济条件下的税收管理体制,这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当前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形势,它造成了现行税制的结构性缺陷,造成了征管体制的系统性混乱。在客观上造成了“重复税务检查,的局面,使纳税人疲于应付,有苦难言,使国家税收法律的尊严、税务机关的形象受到损害。对征管与稽查机构的分设、权限的划分,主要是体现制衡和相互监督的思想,体现了依法治税的根本指导思想。
目前,税务征管与稽查相分离的格局尚未真正形成,征管系列同时行使着征管与稽查的两大职能。法律赋予特定机关的特定的管理权,不能由其他部门代为行使,这就是专属管理权。税务机关的专属管理权,具体可分为专属征管权和专属检查权。专属征管权与专属检查权,是不可互相代为行使的,否则就不成为专属权。如果征收机关同样可以履行检查权,那么,稽查部门就失去了检查专属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必然。若赋予征管部门检查权和处罚权,就与原先制定的工作规程相矛盾。而且,在征收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与稽查部门的意见相矛盾时,
常常会影响两部门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加上现行的税收任务考核办法的不合理、不完善,征收部门与稽查部门出于自身业绩的考虑,各自为了完成规定的任务,对税源大户抢着查,零散小户都不管,形成税收征管漏洞。
根据现行征管法的规定,税务稽查是税收征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融入整个税收征管工作之中。税收征管改革,取消专管员管户制度,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并没有丝毫减弱的迹象,只是获取信息的劣势方只是由专管员转变为税务机关,因此,税务稽查的作用才显得如此重要。但是,突出稽查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不是要求税务机关内部必须实现征管与稽查的绝对分离相互对立,更不是除了稽查人员能够到企业进行检查外,其他税务人员只能在办税服务厅和机关里从事征收和服务工作。这种仅仅强调征收和稽查工作,而放弃对纳税人的日常管理,或者仅仅是一种通过申报资料对纳税人进行被动管理的做法,必然会造成税务机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的出现,造成稽查与征管工作的脱节,没有形成对纳税人有效的监控,税务稽查失去了重点目标,形成了普查、滥查、重复检查的局面,重点稽查的作用仍然得不到很好的发挥。
实行征管与稽查的合理分离,目的是为了合理分工,划清责任,相互监督。稽查工作作为税务征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始终应该为提高征管质量服务,与征收、管理工作在人员上分,在业务沟通上合;在环节上分,在工作衔接上合;在职责上分,在提高征管质量目的上合。对征收管理部门通过分析筛选出的对象,稽查部门要进行重点稽查,对稽查出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发现征管漏洞,提出加强征管的措施和建议,及时向征收管理部门反馈稽查信息和结果,使整个征管工作步入相互协作、共同促进的良性循环轨道。
(中国税务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