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地税务机关在开展汽车行业专项检查中发现,部分汽车专营店为吸引顾客,纷纷在售车的同时提供代办车牌、保险等业务,并向购车者收取了一定数额的服务费。在缴税时,这些专营店对售车款及服务费分别申报缴纳了增值税和营业税。财务人员解释,代办车牌、保险是公司为购车者提供的有偿服务,按照“服务业”的税目缴纳营业税是合理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为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汽车专营店为购车者提供的代办车牌业务是随同汽车销售一起发生的,收取的服务费虽然并未在售车款中反映,但实质上属于专营店向购车者收取的价外费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一条第五款明确规定:“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因此,汽车专营店在售车时提供的代办车牌、保险等服务,其收取的费用应并入售车款中一同缴纳增值税,而不应该单独申报缴纳营业税。
来源:中国税收咨询网